
立法會二十題: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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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簡慧敏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該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該計劃於去年五月一日全面實施至今每月的以下資料(以表列出):
(i)分別接獲及批出多少宗登記供應商的申請;
(ii)分別接獲及批出多少宗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
(iii)收取容器循環再造徵費(該徵費)的總額;
(iv)運作開支;及
(v)接獲非登記供應商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的案件宗數;
(二)鑑於兩間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辦商(承辦商)自二○一八年開始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服務,該項服務的以下資料(以表列出):
(i)現時全港玻璃容器回收點的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ii)過去七年,每年廢玻璃容器的收集量及回收率,以及其分別的同比變化率;
(iii)過去七年,每年廢玻璃容器轉化為回收玻璃物料的數量及其同比變化率;及
(iv)現時回收玻璃物料的應用範疇及其佔比;
(三)鑑於自設回收重用安排的登記供應商可向環境保護署申請豁免該徵費,現時獲豁免該徵費許可的登記供應商數目為何,以及每間該等登記供應商的回收率(回收量佔分發量的比例)為何;
(四)鑑於該計劃採用政府主導模式,而當局於本年二月表示,擬根據市場主導模式為不同的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適用於不同產品的共同法律框架,當局會否檢視該計劃,使其採用的模式與擬訂的共同法律框架一致;訂立該共同法律框架的立法工作進展為何,以及有否制訂推行時間表;
(五)鑑於政府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政府希望兩間承辦商逐步增加廢玻璃容器的回收量至每年50 000公噸,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就二○二四至二五財政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兩間承辦商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每年的廢玻璃容器回收總量均未達當局的目標,當局有何措施提升廢玻璃容器的回收量;
(六)鑑於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該徵費,以及呈交年度審計報告等法定責任,登記供應商履行該等法定責任的情況為何;當局如何監督其落實,以及會否公布有關資訊,以提升該計劃的透明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有意見認為,在零售點及物業公共空間設置玻璃容器回收點可提升廢玻璃容器回收率,當局會否要求登記供應商設立以零售點及物業公共空間為本的回收網絡,以方便市民退回廢玻璃容器予登記供應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鑑於第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約已於去年第四季完結,當局有否檢視兩間承辦商的營運表現是否符合合約要求;如有檢視而結果為不符合,當局有否對不達標的承辦商施加懲罰,以及有關承辦商是否符合重新投標的資格;當局會否考慮檢視合約的獎懲機制,令承辦商做好廢玻璃容器的回收?
答覆:
主席: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計劃)已於二○二三年五月一日全面實施。在計劃下,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受計劃規管的玻璃樽裝飲品。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就分發的玻璃樽裝飲品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此外,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由二○二三年五月一日起,除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
就簡慧敏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自實施至今,計劃的各項數據如下:
(i)接獲、獲批出的登記供應商申請
年份 | 月份 | 接獲申請數目 | 獲批出申請數目 |
2023年 | 2月(註1) | 181 | 0 |
3月 | 369 | 300 | |
4月 | 333 | 571 | |
5月 | 123 | 127 | |
6月 | 46 | 44 | |
7月 | 33 | 38 | |
8月 | 26 | 29 | |
9月 | 20 | 22 | |
10月 | 23 | 18 | |
11月 | 27 | 31 | |
12月 | 21 | 16 | |
2024年 | 1月 | 16 | 18 |
2月 | 6 | 9 | |
3月 | 8 | 9 | |
4月 | 10 | 6 | |
5月 | 12 | 13 | |
合共 | 1 254 | 1 251 |
在上述期間,在獲批核的1 251個登記供應商當中,有38個登記供應商要求取消登記。因此,截至二○二四年五月,登記供應商總數為1 213個。
(ii)為協助回收業界在計劃實施前作好準備,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於二○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接受申請,至今共接獲並批准了五個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因其中一個設施已於二○二四年二月向環保署退還牌照,現時全港共有四個設施持有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
(iii)登記供應商須按季度就已分發玻璃樽裝飲品的容量呈交申報,並按每公升0.98元向環保署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由二○二三年五月實施計劃至二○二三年十二月,環保署已收取約5,400萬元容器循環再造徵費。每個季度所收取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表列如下:
年份 | 申報季度(註2) | 已收取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百萬元) |
2023 | 第二季 (5月至6月) |
12.6 |
第三季 | 19.7 | |
第四季 | 21.7 | |
合共 | 54.0 |
(iv)由於計劃運作開支涉及不同項目,未能以每月數據劃分。在二○二三至二四財政年度計劃的整體運作開支約為5,680萬元。
(v)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底,環保署透過接獲情報及主動巡查,發現未登記供應商懷疑分發玻璃樽裝飲品的個案共有120宗,及後有關供應商全部已按法例要求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並按分發玻璃樽裝飲品的容量呈交申報及繳付所須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每個月接獲的個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 月份 | 個案數目 |
2023年 | 5月 | 43 |
6月 | 8 | |
7月 | 4 | |
8月 | 19 | |
9月 | 5 | |
10月 | 12 | |
11月 | 7 | |
12月 | 11 | |
2024年 | 1月 | 2 |
2月 | 0 | |
3月 | 4 | |
4月 | 4 | |
5月 | 1 | |
合共 | 120 |
就以上個案,環保署已向有關未登記供應商發出口頭勸諭或警告信,未有檢控個案。
(二)為配合計劃的實施,環保署自二○一八年初起已逐步推展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港島(包括離島區)及新界的收集及處理服務於二○一八年初開展,九龍的收集及處理服務則於二○一八年七月開展。第一期的三張玻璃管理合約已於二○二三年第四季完成,而新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約承辦商亦於同期開始繼續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和處理服務,相關數據如下:
(i)按區議會分區的玻璃容器回收點數目:
地區 | 玻璃容器回收點數目 | 地區 | 玻璃容器回收點數目 |
中西區 | 492 | 葵青 | 175 |
東區 | 283 | 北區 | 189 |
南區 | 286 | 西貢 | 245 |
灣仔 | 386 | 沙田 | 300 |
九龍城 | 263 | 大埔 | 232 |
觀塘 | 232 | 荃灣 | 139 |
深水埗 | 256 | 屯門 | 212 |
黃大仙 | 152 | 元朗 | 302 |
油尖旺 | 412 | 離島 | 154 |
玻璃容器回收點數目總計 | 4 710 |
(ii)過去七年,玻璃管理合約的廢玻璃容器收集量及與前一年收集量比較如下:
年份 | 廢玻璃容器收集量(公噸) | 與前一年收集量比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約未開始 | 不適用 |
2018 | 9 570 | 不適用 |
2019 | 21 210 | +122% |
2020 | 14 270(註3) | -33% |
2021 | 20 280(註3) | +42% |
2022 | 19 530(註3) | -4% |
2023 | 22 670 | +16% |
過去七年,每年全港廢玻璃容器的整體回收率及與前一年回收率比較如下:
年份 | 廢玻璃容器回收率 | 與前一年回收率比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約未開始 | 不適用 |
2018 | 16.3% | 不適用 |
2019 | 22.3% | +6.0% |
2020 | 20.5% | -1.8% |
2021 | 23.9% | +3.4% |
2022 | 23.4% | -0.5% |
2023 | 統計中 |
(iii)過去七年,每年玻璃管理合約的廢玻璃容器轉化為回收玻璃物料數量及與前一年數據比較如下:
年份 | 回收玻璃物料量(公噸) | 與前一年數據比較 |
2017 | 玻璃管理合約未開始 | 不適用 |
2018 | 4 890 | 不適用 |
2019 | 22 720 | +365% |
2020 | 13 420 | -41% |
2021 | 17 270 | +29% |
2022 | 19 230 | +11% |
2023 | 20 280 | +5% |
(iv)截至二○二四年三月,玻璃管理承辦商已交付約103 200公噸回收玻璃物料作以下用途:
應用範疇 | 佔回收玻璃物料數量的比率 |
製作環保地磚 | 44% |
製作水泥 | 10% |
出口到外地循環再造 | 8% |
用作填料在不同工務工程中使用 | 38% |
(三)目前,計劃下共有兩間登記供應商設有回收重用其玻璃飲料容器的安排,並遞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而獲豁免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該兩間登記供應商在二○二三年度的減廢率分別為80%及95%,皆符合豁免要求的80%減廢率目標。
(四)我們正籌備以「市場主導模式」逐步為不同產品制定生產者責任計劃,並正就訂立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共同法律框架進行法例草擬工作,會適時將有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待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陸續為不同產品,包括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電動車電池、汽車輪胎和鉛酸電池等,制訂相關附屬法例,以逐步推行各種產品的生產者責任計劃。我們正繼續與相關業界和持份者保持溝通,以完善立法建議及運作細節。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推行至今約一年多,而「市場主導模式」的生產者責任計劃仍未推行。我們會待按「市場主導模式」推行的生產者責任計劃有足夠數據並觀察相關執行情況後,再檢視現行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推行模式。
(五)及(八)第一期的玻璃管理合約自二○一八年起開展,但廢玻璃容器回收工作在二○一九年至二○二二年期間卻受到社會騷亂和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以致廢玻璃容器收集量未能達至原定的目標。在第一期玻璃管理合約期間承辦商的營運表現已納入第二期玻璃管理合約招標的技術評分準則,作為署方的評分考慮之一。
環保署在新舊兩期的玻璃管理合約中,均有訂定每年回收玻璃物料的目標數量和其他營運表現要求,亦按合約年度檢視承辦商的營運表現情況。如承辦商未能達到有關合約的要求,政府可按相關條款扣減該年的服務費。若承辦商持續服務表現欠佳,環保署亦可根據相關合約條款提早結束有關合約及安排重新招標。此外,第二期的玻璃管理合約亦加入了有關服務費的額外獎賞,以提供誘因推動承辦商更積極地提升廢玻璃容器收集量。
為提升整體廢物(包括廢玻璃容器)的回收率,我們亦透過多方面的宣傳活動以推廣減廢及回收的訊息。環保署推行的「綠綠賞」積分計劃提供誘因,鼓勵市民持續參與及建立回收習慣。隨着社區回收配套設施持續增加,我們希望能逐步提升整體廢物(包括廢玻璃容器)的回收率。
(六)自計劃法例生效以來,環保署一直監察登記供應商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的情況,業界整體循規情況良好。環保署會透過巡查、電話及電郵等不同途徑提醒及敦促業界準時遞交申報、審計報告及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等法定責任。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底,一共有12宗未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或未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的個案,視乎所搜集的證據及調查結果,環保署會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
此外,為提升計劃的透明度,環保署已將登記供應商的名單在網上公開,讓公眾及業界查閱。如公眾及業界人士對個別供應商有懷疑,可提供資料以協助環保署作出跟進調查。
(七)玻璃樽裝飲品大多集中在食肆、酒吧及住宅等處所消耗,而較少在零售點以「隨買隨飲」的模式飲用。有鑑於此,玻璃管理承辦商特別與餐飲處所負責人安排設立回收點及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服務。此外,承辦商與「綠在區區」營辦商在社區的公共設施(如政府場地、垃圾收集站)及住宅屋苑等設立回收點,以方便市民回收家居產生的廢玻璃容器。現時,全港已設置約4 700個玻璃容器回收點,廢玻璃容器的收集安排大致有效和暢順。
完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