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強烈反對《2024年美國販運人口報告》
****************************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報告中就香港的情況所作出毫無事實根據及錯誤的評論。在香港,販運人口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報告中的結論毫無根據,將香港評為第二級別(監察名單)是極不公平、存在偏見和欠缺事實支持。」
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一直積極主動和全方位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在打擊販運人口和加強保障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方面投入了大量資源。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我們會繼續堅定地打擊販運人口。」
「特區政府於二○二三年繼續不遺餘力對所有相關部門接觸到而較可能涉及販運人口風險的人士,包括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非法勞工、外傭、輸入勞工和其他懷疑受害人,進行初步識別審核。特區政府於二○二三年進行了約11 000次初步識別審核,較二○二二年增加45%。在我們加強了打擊人口販運的力度和增加了初步識別審核的次數下,只有三名受害者被識別,由此可見販運人口在香港並非普遍的問題。單單因為被識別的受害者人數少而質疑我們打擊販運人口的決心和識別審核的質素是毫無根據和不公平的。」
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保障現時約36萬名在港工作的外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一九年十二月成立外傭專責調查組,以加強對外傭簽證申請的審查,主動識別潛在的販運人口受害者和剝削外傭的個案。入境處會按受苛待或剝削的外傭的個案情況提供適當協助。如外傭屬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需留港協助調查或在法律程序中擔任證人,入境處會豁免其延期逗留簽證費用。此外,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核相關僱主申請聘用外傭時的考慮因素。如有證據顯示僱主曾苛待或剝削外傭,日後其聘用外傭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批准。
《僱傭條例》(第57章)為外傭提供全面的僱傭權益保障,與本地工人無異。除法律保障外,在香港聘用外傭必須與之簽訂由政府制定的「標準僱傭合約」,確保外傭享有本地工人一般並不享有的額外福利,包括免費住宿、免費膳食(或膳食津貼)、免費醫療和往返其國家的旅費。此外,《僱傭條例》規定職業介紹所只可在求職者(包括外傭)成功獲聘後,向其收取不多於首月工資百分之十的佣金。違反規定的職業介紹所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其牌照將被撤銷。
勞工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科專責為外傭提供全面的支援,包括12種語言版本的「一站式」外傭專題網站及24小時的外傭電話專線、各種有關外傭權益的刊物,並就僱傭事宜向外傭提供意見,以及協助他們向執法當局求助。勞工處亦與本地總領事館及非政府組織合作提高外傭對自身權益的認識,以及與警方合作,呼籲外傭不應參與洗黑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勞工處於二○二四年五月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規管及提高對外傭的保障。修訂的《實務守則》加強限制職業介紹所牽涉在外傭財務事宜中,包括要求職業介紹所申請牌照及續牌時,須向勞工處填報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在同一處所經營業務,以及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持牌人是否同時為任何財務機構的負責人。此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向外傭提供有關個人貸款的資訊,以及不得扣押外傭的個人文件(包括護照和僱傭合約),防止職業介紹所以此迫使外傭支付或償還任何款項。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實務守則》,勞工處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牌照。為防止違例者再度經辦職業介紹所,如牌照申請人、其管理層或受僱人員曾干犯《僱傭條例》或違反《實務守則》,勞工處會拒絕其發牌及續牌申請。
發言人說:「『兩星期規則』是指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後,或於提前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其目的是讓外傭有足夠時間準備離境,而且提供足夠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亦不會影響外傭返回原居地後再申請來港工作。香港絕不容忍剝削外傭。外傭如遭受苛待或剝削,可申請在香港轉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外傭如被苛待或剝削,應挺身投訴他們的僱主。」
「『留宿規定』的政策目的是確保本地勞工優先就業,這是特區政府的一貫政策。一如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只有在確定某些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時才容許輸入勞工。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二○二○年,上訴法庭在一宗司法覆核上訴的判決中,確立『留宿規定』的合法性。」
二○二三年,特區政府加強培訓,提高執法部門前線人員、勞工處及外傭對販運人口的意識。約1 900名來自不同政府政策局、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於二○二三年接受了有關販運人口的培訓,較二○二二年增加超過58%。此外,我們於二○二四年推出新安排為香港國際機場前線員工舉辦打擊販運人口工作坊,至今有超過100名員工參與。與此同時,特區政府繼續與本地總領事館保持緊密合作,為新來港外傭定期舉辦分享會,提高他們對販運人口的意識。
對於報告中有關香港缺乏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不實評論,發言人說:「特區政府現行的法律架構有超過50條針對各種販運人口行為的法律條文,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每一個司法管轄區應有空間自行制定最適切的法律框架以解決問題,並無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方案。事實上,我們的法律架構在香港行之有效。近年的司法裁決多番確認特區政府並無責任訂立和維持一項特定刑事罪行以刑事化《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所禁止的相關活動,而特區政府在如何履行其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四條下的義務方面,亦享有廣泛的酌情決定權。迄今沒有跡象顯示特區政府打擊販運人口的成效因沒有單一販運人口的法例而受損。」
香港執法部門在調查和執法方面一直保持警惕。警方於二○二三年繼續大力打擊包括賣淫在內的色情活動,一共進行了70次掃黃行動,較二○二二年增加21%,有234人因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經營賣淫場所罪或與賣淫相關的罪行而被捕。在保障外傭方面,警方於二○二三年拘捕了33名涉及虐待或性侵犯的外傭僱主。另外,有60名外傭僱主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而43名僱主已被定罪。與此同時,勞工處繼續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打擊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或《實務守則》的職業介紹所。二○二三年,勞工處對職業介紹所進行合共超過2 000次定期及突擊檢查,過程中巡查人員向職業介紹所的負責人詳細查問職業介紹所的運作情況,並查閱相關紀錄及文件。同年,有四間職業介紹所因相關罪行被定罪,另有五間職業介紹所因未能遵守《實務守則》而被撤銷、拒絕發出或續發牌照。勞工處迅速調查每宗投訴個案,包括與投訴人會面錄取口供、向有關人士或機構索取涉案資料,以及對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及其相關人士作出查訊及檢取紀錄等,如有足夠證據定當提出檢控。
發言人補充:「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框架,與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一致。《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只針對極少部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
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地積極主動全力打擊販運人口。為打擊販運人口和保障外傭提供政策指導的高層次督導委員會於二○一八年三月成立。委員會頒布了《香港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提出全面並具策略性和針對性的措施,涵蓋識別受害人、調查、執法、檢控、保護和支援受害人、預防工作,以及與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關係。所有措施已於二○一九年年底全部落實。
完
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時35分
香港時間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