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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遊行集會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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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狄志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曾強調,《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會影響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而對遊行集會的規管,是基於《公安條例》(第245章)的考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警方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多少宗有關集會、遊行和請願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以及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原因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的申請中,申請團體舉辦集會、遊行和請願的主要訴求為何,並按該等訴求所涉及的政府政策範疇列出分項資料;
 
(三)過去五年,警方根據第245章就第(一)項所述的每宗申請所施加的條件分別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條件會否限制市民參與集會、遊行和請願的權利;
 
(四)有否團體曾拒絕遵循第(三)項所述的條件而遭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有,詳情為何(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內容及團體就申請結果之上訴);及
 
(五)有否團體因不同意第(三)項所述的條件而提出折衷方案;如有,該等方案的以下資料:方案內容、同意及否決的方案數目,以及同意及否決的原因?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不論性質是否與請願有關)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分別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公安條例》的規定向警務處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警務處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及遵照法例的規定和警務處處長施加的條件(如有)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就狄志遠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就人數超出法例規限而須向警務處處長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過去五年的相關數字表列如下:
 
表一:公眾集會
年份 已向警方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個) 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個) 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個)
二○一九 436 410 26
二○二○ 71 45 26
二○二一 4 0 4
二○二二 2 2 0
二○二三 71 71 0

表二:公眾遊行
年份 已向警方提出通知的公眾遊行(個) 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個) 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個)
二○一九 495 474 21
二○二○ 58 42 16
二○二一 5 1 4
二○二二 9 9 0
二○二三 270 270 0

  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原因是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考慮,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二)不同團體舉辦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例子主要包括各項節慶巡遊、慈善步行籌款、活動宣傳,以及表達意見等。警務處沒有備存該些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所涉及的政府政策範疇的統計數字。
 
(三)至(五)根據《公安條例》第9(4)條及第14(5)條,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可藉施加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則處長不得行使其權力,以禁止擬舉行的公眾集會或反對舉行公眾遊行。
 
  警務處會與主辦者保持溝通,並仔細考慮每宗個案,作出風險評估,確保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和平、安全、有序和合法地進行,不會引起不利於國家安全、威脅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並可為此合理需要,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主辦者施加活動條件(如要求主辦者安排糾察員以維持秩序等)。該等條件須經相稱性分析以驗證其具充分理由而施加。警務處已就相關安排發布了「處理與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有關的《公安條例》的指引」,協助執法人員及其他人士了解機制。
 
  一般而言,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主辦者都能遵從有關施加條件,令活動能有序進行。在個別情況下,如相關人士因警務處處長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警務處沒有備存題述的分項統計數字。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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