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銀行業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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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此動議載於議程內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35(2)條所提出的決議案。議案旨在調整《銀行業條例》附表2所列的費用。
 
  《銀行業條例》附表2訂明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各項向政府繳交與牌照相關費用的水平,例如銀行牌照費、接受存款公司及核准貨幣經紀的註冊費,以及本地及海外分行或代表辦事處的設立費用等。
 
  正如二○二四至二五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適時檢討不同收費,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完成牌照費水平檢討。根據其檢討結果,金管局建議調整《銀行業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費用。
 
  在建議調整費用時,除了「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的原則,金管局亦已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總體物價通脹、對收入的影響、金融機構營運成本,以及金融機構應付經調整費用的能力。金管局亦參考了其他地區的相應收費水平,並已評估及考慮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
 
  倘若決議案獲得通過,在落實經調整的牌照費後,估計每年可為庫房帶來約 1.46億元收入。以二○二三年的總營運開支水平計算,預計牌照費總額佔認可機構和核准貨幣經紀總營運開支少於百分之零點一,因此,我們認為有關調整對受影響的金融機構應在可控範圍內,而香港的金融競爭力亦不會受到影響。
 
  就有關調整牌照費的建議,金管局亦已諮詢業界,包括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以及香港財資經紀商協會,當中並沒有收到反對意見。我們亦就建議向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的會議提交資料文件,委員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35(2)條,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2。我希望在座各位議員通過這項決議。謝謝。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