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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政府物業的廣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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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珮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政府產業署透過公開招標或報價,將包括廣告位在內的政府物業出租作指定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可供出租作商業廣告用途的各廣告位的以下資料:(i)所在的政府物業名稱、(ii)地址及(iii)展示面積;
 
(二)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政府從政府物業的廣告位所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其佔各類政府物業所得租金收入的百分比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一些政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的設施(例如路政署管轄的行人天橋)設置展示公共資訊的告示箱,政府會否考慮主動調整過往一貫做法,安排把適當位置的告示箱出租作商業廣告之用,以增加政府收入及紓緩財政困難?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三項提問,經諮詢相關的政策局/部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物業主要用作政府部門的辦公地方和提供公共服務。負責管理物業的部門需要確保物業得到妥善使用,並在物業超出部門運作需要時,按現有機制將物業騰出並作其他用途(如讓其他政府部門使用,或以商業形式出租等)。一般而言,政府物業內的廣告位(包括告示箱)主要供政府部門用作推廣及宣傳其政策、措施、服務、活動及發放公共資訊之用。負責管理廣告位的部門會不時檢視其轄下的廣告位用途,當有廣告位超出政府運作需要時,會將相關廣告位出租。
 
  就政府物業租金而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即二○一九/二○年度至二○二三/二四年度),政府從廣告位所得的租金收入總數約為8,500萬元(營運基金除外),而其所佔各類政府物業所得租金收入約百分之二點三。就現時政府轄下可供出租作商業廣告用途的廣告位的物業名稱、地址、廣告位數目及展示面積,詳情載於附件。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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