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監管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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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凱欣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海外出現食用保健食品後出現腎病及死亡的個案,涉事公司稱相關產品沒有進口香港,但市面上有機會出現平行進口產品(俗稱「水貨」)。此外,有意見認為,香港市面上的保健食品分別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等多項條例監管,並未有完整的監管機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沒有備存市面上保健食品數目的統計資料,原因為何;有否計劃進行相關的統計工作;

(二)過去三年,衞生署收到與保健食品相關投訴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作出警告及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三年,有否(i)教育市民選購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項,以及(ii)協助保健食品生產商了解相關法例的內容並提升產品質素;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計劃加強有關工作;

(四)有否考慮全面檢討第231章針對保健食品保健聲稱的相關管制,以確保條例能跟上市場發展,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針對網購、代購、平行進口商店等新興購物方式,政府會推行甚麼工作保障市民及避免其購買到有風險的保健食品;及

(六)有否考慮制訂保健食品登記制度或類似機制,以釐清生產商及入口商的責任,並方便事故發生時的追查和回收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凱欣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衞生署後,現答覆如下:

(一)、(三)、(四)及(六)「保健食品」種類繁多,成分各異,性質多樣,國際間對「保健食品」並沒有一致的定義和監管,類似的產品可包含很多不同名目,例如膳食補充劑、營養補充劑及天然健康食品等。不同類型的「保健食品」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不盡相同。不同地區就「保健食品」是否採取具針對性的規管安排,做法亦不盡相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規管策略,該等產品在香港按其個別性質、成分和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受不同條例並由各個相關政府部門規管,包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等。

  一般食物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內與食物相關的條文規管,相關工作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負責執行,以確保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並符合相關食物安全標準及標籤要求的規定。有關規定亦適用於符合「食物」定義的「保健食品」。

  此外,「保健食品」在持牌廣播服務中作出的聲稱受《廣播條例》(第562章)及《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下的相關條文或守則規管。通訊事務管理局會繼續根據相關條文及守則進行執法及規管。

  至於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定義的「藥劑製品」及《中醫藥條例》定義的「中成藥」必須按相關條例要求符合安全、品質及成效,並經註冊後才可在香港作出銷售及供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中醫藥條例》亦就藥商領牌及執業要求作出規定。衞生署透過設立恆常的市場監測機制,監管藥物的安全、效能和素質。政府亦透過《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監管作出醫療或保健聲稱的產品(包括並非「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產品)的標籤及宣傳,以免市民過分相信醫療或保健聲稱,自行治理,導致延誤求醫。

  為進一步針對規管「口服產品」的廣告宣傳,政府自二○一二年六月將《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對發布廣告的管制範圍擴展至包括附表四所指明的六項聲稱(註),從而保障公眾健康。而香港海關作為《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則會就該法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採取執法行動。

  衞生署一直透過多管齊下的策略向各市民大眾、業界和其他持份者傳遞有關藥物(不包括不屬於藥物的「保健食品」)的安全信息,包括宣傳、教育、推廣、立法控制及規管等措施,強烈呼籲市民切勿購買成分不明或可疑的產品,亦切勿服用來歷不明的產品,因其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有關策略包括就違規的藥物發出警示及公布、為消費者編製關於選購及使用藥物的安全資訊,包括「網上購買藥物的注意事項」、「註冊藥物的基本知識」,以及「購買中成藥須知」,並上載於藥物辦公室或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網站。此外,衞生署亦定期舉辦《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簡介講座及編製《不良廣告(醫藥)條例》指引(包括「規管『口服產品』六類健康聲稱的補充指引」)和常見問題,並上載於藥物辦公室網站,供業界參考。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國際間就「保健食品」規管的最新發展及市面情況,並作出風險評估,適時檢視有關的法例和規管安排。現階段醫務衞生局認為從風險角度而言,現有框架對有關產品的安全性已有適度規管,而加強相關的公眾宣傳教育和資訊提供會比直接規管「保健食品」的健康聲稱較合適。

(二)及(五)正如上文所述,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規管策略,「保健食品」在香港按其個別性質、成分和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受不同條例由各個相關政府部門規管。

  衞生署一直透過恆常的市場監測機制監管藥物(不包括不屬於藥物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效能和素質。衞生署從不同渠道(包括互聯網)抽取市面上的產品進行與藥物相關的化驗。如果發現產品未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例如未經註冊、品質有問題或被摻雜了有害物質),衞生署會盡快發出新聞公報以保障市民健康。衞生署收到涉嫌違反藥物條例的報告後,包括有人涉嫌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會即時跟進。如發現有違規行為,衞生署會展開執法行動,以及與香港海關或警方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或將個案轉交其他執法部門跟進。

  過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衞生署進行約27 410次針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的巡查,以及約23 400次試買行動(其中涉及藥房的試買行動約16 800次)。此外,衞生署亦針對持牌中藥材零售商進行約17 600次巡查。同期,衞生署共處理了74宗涉及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最高刑罰為被判監禁10個月,或罰款最高港幣70,000元。另外有三宗定罪個案涉及未經註冊中成藥,罰款最高為港幣6,000元。上述74宗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定罪個案中,包括三宗聲稱為「保健食品」的產品而實際發現含受管制藥物成分的個案。此外,衞生署設有機制經常審閱本港不同媒體所發布的廣告,並會對違反有關條例的人士展開執法行動。過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衞生署審視了128 365則廣告,並發出1 344封警告信。

  另外,衞生署亦建立機制監測網上銷售平台及社交媒體平台,過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於互聯網發現約11 534條可能涉及懷疑違規銷售受管制藥物的網絡連結,以及329條涉及懷疑銷售未經註冊中成藥的網絡連結。相關平台已按衞生署要求移除有關問題連結。

  其他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沒有備存問題提及有關「保健食品」的資料。

註:該六項聲稱包括(一)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二)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三)調節內分泌系統、(四)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五)調節血壓及(六)調節血脂或膽固醇。



2024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