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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擴大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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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六月四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擴大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大家好。今日,我會就政府計劃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涵蓋範圍分階段擴大到自僱人士、志願工作者和所有現有僱員的安排,徵詢各位的意見,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查核機制簡介
 
  一直以來,政府積極採取不同措施保障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當中,警務處在二○一一年十二月推行查核機制,讓招募從事涉及有關工作人士的僱主,可以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指明列表內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作為其中一項考慮聘任因素。查核機制本屬於自願性質,是不應該亦不可以取代謹慎的聘任程序和妥善監管。
 
  目前,查核機制涵蓋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i)準僱員、(ii)合約續期僱員,以及(iii)由外判機構派到其他機構提供有關工作的僱員。
 
  由機制推出以來至今年四月,警方收到超過61萬宗新申請和13萬宗續延申請;而自動電話查詢系統亦收到超過72萬個查核結果的查詢,反映機制被廣泛使用,能夠為僱主提供有效資訊去作出聘用決定。
 
擴大查核機制涵蓋範圍
 
  法改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二○二二年五月發表了報告書,其中一項建議提及現行的查核機制應該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和志願工作者。
 
  政府非常同意這項建議,去進一步加強對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但香港僱員和志願工作者人數眾多,所以在擴大涵蓋範圍的同時,我們要確保查核機制系統有足夠承受能力。所以,我們建議按風險評估,分階段去擴大查核機制涵蓋範圍。我們計劃先於二○二四年第四季將查核機制範圍擴大至涵蓋準自僱人士,之後再擴展至志願工作者,最後涵蓋所有現有僱員和現有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例如私人補習導師,往往有較大機會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與小朋友有單獨接觸。當中,由於僱主未必熟悉他們新聘請的自僱人士,所以準自僱人士的風險會較高。因此,第一階段我們會於二○二四年第四季先將查核機制範圍擴大至涵蓋準自僱人士。
 
  第一階段實行後,我們會參考相關經驗,考慮於二○二五年年底前將查核機制範圍擴大至所有志願工作者。部分志願工作者會定期接觸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某些活動可能會涉及較高風險的情況,例如單獨義教或過夜交流活動,志願團體亦未必熟悉旗下所有志願工作者。所以,他們會被納入第二階段的計劃。
 
  待第一和第二階段運作暢順後,我們就會把查核機制範圍擴至最大去涵蓋所有現有僱員和現有自僱人士。
 
  目前合資格使用查核機制的僱員的僱主限於機構或企業,待機制擴大後,僱主將會同時涵蓋個人,例如家長和監護人。我希望強調機制仍然是自願性質,由僱主或者義工機構按實際情況去評估個別工作的風險,並且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查核。
 
優化查核機制的電子系統
 
  為應付擴大查核範圍後大幅增加的申請量,警方正積極優化電子系統設備。首先,警方會於二○二四年第四季推出網上申請平台,屆時公眾可以網上遞交文件、查詢申請等。此外,除了目前位於警察總部的辦事處外,警方計劃在全港六區的六間指定警局增設24小時套取指模服務,屆時市民可以不受辦公時間限制,按自己需要去預約,而查核申請的有效期亦會由現時18個月延長至36個月,提升處理申請效率及容量。
 
  目前查核機制系統每年可以處理大約60 000宗新申請,我們預計二○二四年第四季起,系統每年可以處理最少21萬宗新申請。另外,警方亦計劃於二○二五年年底前推出附有指紋套取功能的自助服務機,進一步便利市民。
 
公眾反應和持份者的關注
 
  今年上半年,我們就擴大查核範圍的建議進行了初步諮詢。持份者均支持政府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理念並認同應該分階段擴大機制涵蓋範圍,確保社會各界有足夠時間安排。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一直是政府的首要任務,我們相信擴大查核機制涵蓋範圍會獲得社會普遍支持。
 
未來路向
 
  在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我們會繼續與相關業界保持溝通並作廣泛宣傳,鼓勵涉及有關工作的僱主按需要使用查核機制。
 
  主席,希望委員會支持我們的建議。我和我的團隊很樂意回答委員的問題。多謝主席。
 
2024年6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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