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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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合共約四十四萬五千元的工資及代通知金予兩名僱員,亦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兩名僱員支付合共約五十一萬元的裁斷款項。而上述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0分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