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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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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俊碩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卓孝業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多份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指出,不少政府部門沒有(i)‍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或(ii)在其與承辦商簽訂的服務協議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條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是否由各政策局負責為其轄下的政府部門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例如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及在有關服務協議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條款);如是,各政策局採取甚麼措施確保轄下政府部門執行有關指引;及

(二)各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體及公共機構在制訂及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指引的過程中,律政司及保安局有否任何監督角色;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日後會否引入有關機制;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行政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規定,凡香港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包括所有履行法定職能的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及機構等)任何職能,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香港特區政府所有政策局/部門(包括其轄下每位公職人員)均須克盡其責,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項持續的責任,貫徹於制訂和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每個階段。政策局及部門在實施任何政策、計劃、項目及方案的過程中,在有需要時應進行國家安全風險評估,當中包括考慮是否須訂立任何守則、指引、程序,或實施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在合約或協議中訂立任何條件,例如於採購時使用的招標文件和合約加入條款,訂明政府可基於國家安全考慮,在採購中取消個別投標者的參與資格,及在合約進行期間終止合約),以盡量減低國家安全風險,並可在有需要時就具體事宜徵詢保安局及/或律政司的意見。

  律政司是香港特區各政策局及部門的法律顧問。政策局及部門可就日常履行職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職能)遇到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就此,律政司不時向各政策局及部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確保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