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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人士及一間公司因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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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四月二十九日)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該處因應今日一間公司因未申領牌照而經辦職業介紹所及一名男子因管理該無牌職業介紹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元;以及一名女子因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一萬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勞工處於二○二二年一月接獲線報,指涉案公司及一名男子在灣仔區爲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轉介工作。其後勞工處在調查期間,於二○二二年七月至十月再接獲多名外傭對涉案公司及該名男子的投訴。由於投訴人願意協助調查,及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公司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及該男子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此外,勞工處於二○二二年十一月接獲一名外傭的投訴。由於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上述女子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公眾人士如欲查詢與職業介紹所相關事宜或投訴職業介紹所的不良經營手法,請致電2115 3667、電郵至ea-ee@labour.gov.hk,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
 
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