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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出席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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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今日(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出席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是通過強制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指明專業人員舉報嚴重個案,為兒童編織一個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從而警告潛在施虐者其虐兒行為容易被揭發。政府與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一致,指明專業人員是政府保護兒童的重要夥伴。
 
  首先,我想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及各位委員在過去幾個月安排了六次會議,其中包括三場公聽會,讓相關界別的持份者出席發表意見。政府收到清晰信息,業界和議員原則上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在香港建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機制。同時,議員和持份者對實施細節表達了一些意見和憂慮。不少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就《條例草案》提交了意見書,政府已於二月一日就團體的意見書作書面回覆。我稍後會就香港律師會提出法律意見作初步回應,並會在會後作書面回覆。
 
議員及持份者的意見
 
  委員及持份者就如何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了幾項主要的意見:
 
(一)在《條例草案》中使用概括性條文及例子不能清楚界定「嚴重傷害」,單靠屬行政性質的《強制舉報者指南》(《指南》)羅列在不同情境下是否必須作出舉報的考慮因素亦不能提供明確性,建議在《條例草案》說明斷定有關傷害是否嚴重應考慮的因素。
 
(二)部分專業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在察覺到相關合理理由後,並沒有產生兒童受「嚴重傷害」的懷疑,而《條例草案》訂明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無關重要是過於嚴苛,建議政府應考慮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
 
(三)雖然《條例草案》為專業人員提供了免責辯解條文,但他們在上庭時須負上提出辯解原因的提證責任,建議把部分免責辯解條文改變為豁免條文,以釋除他們的疑慮。
 
政府的立場
 
  政府與法案委員會的看法是一致的──專業人員是政府保護兒童的重要夥伴。政府會確保指明專業人員不會因擔心負上刑責而作出濫報或誤報。
 
  我們會在逐條審議時循以下的方向徵詢議員的意見考慮提出修正案:
 
(一)釐清刑事責任
 
  我們會在《條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甚麼傷害會構成「嚴重傷害」,即是指會導致兒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脅的傷害,或精神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而不僅僅是短暫的瘀傷、痛楚、不開心等,以取代《條例草案》的概括性條文及例子。這項建議旨在達到適當的平衡,讓強制舉報機制能清晰闡明「嚴重傷害」以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同時,我們建議新增的附表可透過附屬法例修訂,可保留靈活性以反映社會對「嚴重傷害」的最新看法。
 
  我們亦會於《指南》的「一般指引」羅列新增附表中「嚴重傷害」的構成元素,並在該些構成元素的基礎上以簡單易明的方法講解作出舉報決定的步驟流程圖、具體處理個案的逐步分析框架,以及情景分析等,讓專業人員清楚識別必須舉報的嚴重虐兒個案,以釋除誤墮法網的疑慮。
 
  上述改動不會減少對兒童的保護,因為專業人員可繼續根據現行的做法,就不同傷害和危機程度的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作出舉報的做法。政府會做出妥善安排,確保各類懷疑虐待/疏忽照顧個案的受害兒童得到持續的保護及支援。
 
(二)提出檢控時須考慮意圖
 
  我們建議刪除有關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是無關重要的條文,即第4(4)(a)條,並清楚列明政府提出檢控時須證明指明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
 
(三)加強免責辯解及豁免
 
  我們建議:
 
(1)把《條例草案》兩項免責辯護,即該人員已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實際風險作出舉報;或該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實際風險作出舉報更改為豁免條文,即指明專業人員如符合該兩項情況的其中一項,而不作出舉報將不屬違法;以及
 
(2)加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
 
  在作出上述的修正後,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的個案才會有可能面對監禁的刑責,即在指明專業人員確實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仍不作舉報,而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情況及提出任何合理辯解,才會被檢控。
 
是否保留監禁罰則條文
 
  今次立法是源自二○二一年法庭就一名幼童遭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作出的裁決,令公眾高度關注嚴重虐兒個案在香港舉報不足的情況。當時立法會內外均強烈要求政府採取嚴厲措施,包括重判知情不報的人,政府最終提出三個月監禁罰則的建議。我們理解有關界別部分專業從業員對監禁罰則仍然有疑慮,保護兒童組織則認為若要確保強制舉報機制的效力,法例必須具阻嚇力。現時的建議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達致的成果。我們擔心剔除監禁的罰則,將大大降低法例效力,達不到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保護網的初心,社會將要付出代價。
 
  我們留意到有委員在上一次法案委員會曾建議剔除監禁刑罰。我們希望在完成上述政府將提出的修正案的審議後,個別委員重新考慮是否仍有需要提出議員的修正案,為兒童編織一個全面及有效的保護網。在確保強制舉報機制的效力的大前提下,我們樂意積極考慮委員就《條例草案》提出的其他意見。
 
  多謝主席。
 
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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