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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統性檢討的工作進展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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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統性檢討的工作進展的開場發言︰

  多謝主席。

  感謝委員會讓我能藉此機會又一次能向委員會匯報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法改會秘書處)就香港成文法作系統性檢討的工作最新進展。今日將重點匯報檢討工作的主要並獲優先處理部分,即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進展。

  作為法改會主席,我一向十分重視香港的法律能與時並進,以配合香港在「一國兩制」憲制框架下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地位。法改會秘書處正繼續積極就香港成文法進行系統性檢討,有關工作主要涉及三個範疇︰(一)法律適應化修改;(二)整合法律;以及(三)廢除過時的法律。

  自法改會秘書處上次於去年七月在委員會會議上作匯報以來,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取得了更多成果。有賴各負責政策局於這段時間內陸續提出相關條例草案,以及各立法會議員對這些條例草案的支持,除了在相關文件第7(a)段所提及有兩條新增法例已制定建議的適應化修改條文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亦在立法會全力以赴、經謹慎審議後,大家也知道剛剛在上周獲得通過,並已於上星期六生效,所以至今已制定適應化修改條文的法例及附屬法例再增添七條。

  法改會秘書處其實一直積極把各相關負責及支援的政策局聯合起來,並與律政司相關法律科別緊密聯繫。在此階段已仔細檢視合共101條法例或附屬法例,比去年七月時多了20條。換而言之,我們找到更多條文需就適應化作修改。隨着持續不斷取得進展,預期或會從其他法例或附屬法例中識別出更多的條文需就適應化修改作進一步檢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非常重視法律適應化修改的工作,各負責政策局十分支持和配合,並積極爭取盡早發出草擬指示,從而展開修例程序。正如文件第8(c)段提及,扣除已藉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獲通過的七條法例或附屬法例,預計達至36條法例或附屬法例將通過以下途徑在不久將來進行適應化修改,即(i)由本人以律政司司長的身分,代表特區政府提出俗稱「綜合條例草案」的《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或(ii)其他已於或將於二○二三/二○二四立法年度內提交的條例草案。剛才提到的「綜合條例草案」的資料文件已於本年二月向事務委員會提供。

  為了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為每條有待作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擬定符合現實情況的時間表,法改會秘書處已考慮所牽涉的問題和各方面,並取決於其複雜程度和相互關係,設法將之分為不同類別,詳情請委員參看文件第7段。法改會秘書處亦於附件B提供了圖表,以簡單方法顯示屬於指定類別的法例或附屬法例數目,以便利委員概括掌握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進展。我留意到附件B有圖表方便大家了解相關資料。

  雖然獲得以上進展,但遇到的難度,亦不容低估。若干法例或附屬法例需要再作進一步跟進,才可制定更具體的時間表。我想在這裏提及我們遇到的困難,因為這個會影響我們的進度:

(1)第一,不同法例或附屬法例的個別條文互有關連,或某條文可能載有與一些其他法例相互參照的提述(cross references),而這些其他法例同樣須作適應化修改。所以,各項適應化修訂建議彼此之間的一致性十分重要。經適應化修改的原有法律不但必須能夠切實反映人大常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所作決定的原意,同時也要與現有的相關法例相符。

(2)第二,在就某些條例可穩妥敲定適應化修改建議前,當局必須周詳考慮超過一個政策局從不同政策角度下提出的意見和妥為評估對運作方面的影響,才可在徵得所需的法律意見後作最終定案。需要仔細研究的法律問題往往涉及刑事法或民事法當中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也可能包括憲制及行政法、國際法,以至其他法域的法律等。所以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牽涉這些法律問題時,很明顯不能低估其複雜程度。

(3)第三,也有個別條文或提述的適應化修改,須諮詢中央或諮詢政府以外的人士或團體。到目前為止,已有多條法例或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建議已經諮詢中央或正在諮詢中央。法改會秘書處會繼續積極跟進其餘法例或附屬法例,好讓當局能及早進行諮詢。至於已展開諮詢過程的事宜,則須充分考慮目前接獲的回應作適當跟進。

  事實上,現存法例或附屬法例中倘若涉及「Crown」(中文文本表述為「官方」)和「女皇陛下」的提述,有很多都不能機械化地直接套用某個機構或某類人員的提述來取代。法律適應化修改並非簡單的「搬字過紙」式替代操作。我希望藉此機會令委員明白我們需要顧及的問題包括以下各項:

(1)第一,在進行法律適應化修改的過程中,必須首先考慮原有條文的政策原意,並考慮相關修訂建議會否在政策層面有根本的改變。

(2)與此同時,需仔細審視相關修訂建議是否符合「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且能夠反映人大常委決定的原意。

(3)而個別條文的適應化修改,或同時影響其他條例,因此須同時確保相關修訂建議與普通法和成文法的相關法律兼容一致。

(4)最後,正如剛才提及,要確保相關修訂建議在實際運作時不會出現理解上或執行上的問題。

  相信議員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亦有相當體會。

  因此,負責的政策局在制定餘下來的修訂建議需要考慮政策、法律,以及技術上的問題,必須小心處理,並在有需要時諮詢其他政策局或部門及徵詢所需法律意見,而當涉及中央事權或中央與特區關係時更須充分諮詢中央,從而確立及優化政策目標,才能最終敲定適應化修改建議。在過程中,法改會秘書處的同事亦與中央的代表保持聯繫,確保整體計劃循正確方向推展,並能盡早識別出複雜棘手的問題,務求及時解決。法改會秘書處會繼續採取「先易後難」的方式,在現有成果的基礎上乘勢推動有關工作。

  隨着推行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同時,除了截至法改會秘書處上次於二○二三年七月匯報時已予以廢除的八條附屬法例或當中的過時條文外,已有另外最少13條法例或附屬法例或當中的條文經識別為過時,預期其中大多數亦會藉着《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予以廢除。

  法改會秘書處會繼續監察有關進展,約每半年向事務委員會作階段性匯報。但我也希望各委員明白,在負責政策局能夠向立法會及公眾交代適應化修改的具體立法計劃之前,法改會秘書處不能預先代為公告。稍後我和法改會秘書處的同事樂意回答各委員的提問。

  多謝主席。
 
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