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律政司副司長在香港國際機場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從瑞士日內瓦返港後在香港國際機場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律政司副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我剛剛從瑞士日內瓦返港,我相信大家都知道,今次我的行程主要是在日內瓦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5屆會議,並且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發言。立法會剛剛在我於聯合國發言的前一日,三讀並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就算在海外,我亦留意到一些個別國家和機構在我們的條例草案通過後,繼續作出了一些抹黑、詆毀行為以及有一些極度誤導和錯誤的言論,所以之後一日(所舉行的)聯合國這個會議,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合時和非常適當的場合,讓特區政府代表可以去駁斥這些不當言論,以正視聽,並且能夠有一個國際平台,讓特區政府代表可以向聯合國成員國清楚解釋這次立法的背景、原因和一些立法原則,以增進國際社會對今次立法的正確理解。

  除此之外,其實,這次除了出席聯合國有關會議之外,我亦趁會議前後的一些時間,主動在當地與一些在國際上關注有關立法的人士會晤,當中亦包括一些西方媒體,希望藉此機會能夠澄清,特別是我們所見到就(相關)立法的一些不確言論和歪理。在此我亦要衷心感謝國家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的陳旭大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特命全權大使、常駐代表陳旭),在他的全力支持和安排下,我們特區政府的代表才可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向國際社會清楚解釋我們今次立法的一些事項。我亦要在此多謝今次陪同我一起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代表,特別是律政司、保安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同事,使我們今次出訪能夠達到預期目的。至此大家有甚麼問題?

記者:之前其實已經有不少官員已經對境外的一些商會或機構解說了二十三條立法的一些好處,或解答了一些憂慮,但普遍都是主要說雙重標準或者其他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等等。今次你向外國說的或者是在聯合國說的,又有甚麼不同區別呢?這個說法有甚麼成效呢?

律政司副司長:首先說說,雖然我身處海外,我也留意到特區政府在立法通過後數日,已經就這些海外的不實言論作出一些即時、及時的反駁,這是非常好的一個做法。但很多時我們在本地社會裏所發出的一些信息,可能在香港的一些外籍人士或外國商會會接收到,但在世界其他地方,特別是其他國家,其實未必有機會了解到在本地傳媒(報道)所見的信息,而今次在聯合國,在這個國際大平台,大家都知道各成員國代表都在此,會聽到香港特區(政府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之一發言,讓海內外傳媒以及聯合國成員國代表都可以直接聽到我們就這次立法的正確解說,使外邊不會出現一些不必要誤會。

  縱使我身在海外、在瑞士,其實我每日都密切留意海外傳媒報道。我亦見到有些新聞報道非常偏頗,舉個例子,有報道將這次通過的條例草案裏的一些最高刑罰,用一個列表形式在新聞不斷重複報道,然後帶出信息,說我們今次立法非常嚴苛,觸犯了國家安全的法例就要終身監禁,這是非常片面而且不正確的信息。為甚麼?因爲你看看海外其他有相類似法例的國家,如英國、澳洲、加拿大等,你看看相類似罪行的最高刑罰,香港與之相比是相符的,甚至我們的刑罰較它們為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普通法的法律制度之下,法例裏所寫的最高刑罰,並不代表每次有人觸犯相關的罪行便會判處這最高刑罰。舉例說,在香港的一些嚴重刑事罪行,例如縱火或者嚴重傷人,相關法例的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但在普通法之下,法院就一些被定罪人士在量刑時,法庭是會有一個量刑指引讓法官跟隨,這是在普通法國家中大家都非常容易明白了解的情況,但我們見到海外傳媒偏偏將之曲解,變成是唯獨香港才有的一個嚴苛刑罰。所以我亦藉此機會,在瑞士日內瓦與一些海外傳媒機構見面,如我剛才所說,向他們解釋,令他們明白到剛才我所講的這些報道其實並不正確,甚至是故意曲解香港這次立法,讓他們明白立法的實際情況,從而令他們將來在相關報道時能有一個更準確的認識和理解。謝謝。
 
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