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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密閉空間的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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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九月二十四日,尖沙咀柯士甸道西發生一宗奪命工業意外,兩名六旬男工人疑在一冷卻管道內吸入高濃度硫化氫中毒身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措施避免類似的密閉空間工業意外再次發生;當局會否定期巡查進行密閉空間工作的地點,以確保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得到保障;

(二)鑑於勞工處正修訂《工作守則: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有關工作的進度為何;政府如何確保修訂工作完成後,業界和工人切實執行《工作守則》;

(三)會否考慮資助業界採用先進科技及設備在密閉空間作業,例如於大型密閉空間安裝閉路電視、永久空氣檢測系統及門鎖警報系統,以及引入可代替工人在密閉空間施工的機器,以減低意外風險;及

(四)會否考慮立法,規定涉及密閉空間作業工程的招標書必須註明有關工程涉及密閉空間作業、強制要求承建商遵守《工作守則》,以及檢控沒有遵守《工作守則》的承建商或判頭?

答覆:

主席:

  勞工處高度關注二○二三年九月在柯士甸道西一個地盤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導致兩名工友死亡。勞工處深感難過,再次向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就郭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在得悉該意外發生後即時派員到現場,並正全速進行調查。勞工處正嚴肅跟進事件,意外發生後已即時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暫停涉事工程。持責者必須向勞工處提交安全施工方案,並在得到許可後方可復工。如有足夠證據,勞工處會檢控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法例的人士。

  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這次意外屬於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即涉及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兩名工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勞工處與律政司正緊密合作,積極考慮根據新修訂的職安健法例,循公訴程序向有關持責者提出檢控,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警方已落案起訴兩名涉案人士誤殺。

  勞工處一直十分關注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及健康事宜,並不時突擊巡查進行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作地點,檢視相關工序及設備,以確保工人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該意外發生後,勞工處於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六日期間在全港各區進行為期兩周針對建築地盤密閉空間工作的特別巡查行動,以遏止不安全作業,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行動期間,勞工處人員特別留意持責者有否遵從密閉空間工作的規定,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制訂合適的安全工作系統、提供個人防護裝備等。在是次特別巡查行動中,勞工處共巡查了190個建築地盤,並發出一份「敦促改善通知書」及88份書面警告。

(二)勞工處根據以往調查密閉空間工作意外所得的經驗,正修訂《工作守則: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以加強保障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勞工處在二○二三年十一月和十二月就此諮詢相關持份者,並因應收到的意見優化守則的內容,現正諮詢律政司的意見。我們預期可在二○二四年上半年完成修訂守則,並在給予適當時間讓業界作出所需準備後盡快實施。

  勞工處一直結合立法與執法、教育與培訓,以及宣傳與推廣,防止工作意外發生。在教育及宣傳推廣方面,勞工處不時舉辦公開講座及職安健課程,以及各種宣傳活動,提高各持份者對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意識。此外,勞工處在進行職安健巡查期間,會留意密閉空間作業人士的資歷,亦會提醒他們須與承建商及僱主合作,落實執行密閉空間的職安健措施,以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勞工處一直鼓勵東主或承建商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採用新科技設備,避免工人進入密閉空間內工作,例如利用遙遠控制的監察器檢查渠道的內部、使用適合的設備及工具從密閉空間外面進行抽樣及清理工作等。

  勞工處與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自二○二二年推出了「職安健星級企業-密閉空間安全認可計劃」,為參與機構提供一系列的免費服務,包括有關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訓練課程、職安健顧問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審核。此外,計劃亦資助參與機構購買適合在密閉空間工作使用的救援式安全帶、三腳架及絞車、認可呼吸器具等安全裝備,以提升參與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水平。

(四)《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密閉空間規例)就密閉空間有清晰的定義,指任何被圍封的地方,而基於其被圍封的性質,會產生可合理預見的指明危險。此外,密閉空間規例亦訂明東主或承建商須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委任合資格人士對該密閉空間內的工作環境進行評估及就應採取的措施作出的建議、提供有效的強制通風、當進行地底喉管工作時使用認可呼吸器具及安全帶、制訂和實施適當的程序處理緊急情況等。因此,不論招標書有否註明有關工程涉及密閉空間工作,相關東主、承建商及持責者必須遵守這些法例的要求。

  至於勞工處出版的《工作守則: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目的是向工業經營的東主、承建商及相關人士就從事密閉空間工作提供實務指引及技術性資料。由於每個工作地點都有其獨特性,東主或承建商未必能完全採取工作守則所載的建議及安全指引,因此,強制要求承建商遵守工作守則未必合理和切實可行。

  然而,工作守則是由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A條規定所發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訴訟中,法庭可接納不遵從工作守則的行徑為有關因素,以裁定被告是否觸犯該條例下有關安全及健康的法例。
 
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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