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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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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總結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我想藉這個機會感謝主席和全體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在過去一星期為這個修改法例的工作盡心盡力、爭分奪秒地審議政府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亦衷心感謝各位議員及法律顧問在內,就《條例草案》提出了很多非常寶貴的意見,而我們亦將很多相關的寶貴意見放在修正案內,令《條例草案》更加完備。
 
  我希望再次指出,在進行立法時,特區有責任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5.28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有關制度及機制完整和管用,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我們亦會確保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和《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在特區形成一個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我們亦重申在立法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和尊重、保障人權,根本上是一致的。維護國家安全正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及在香港的其他人士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且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到法律保障。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針對極少數想危害國家和香港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立法建議亦有顧及保持香港特區獨特的優勢和地位,無礙正當的國際交流和其他活動繼續在香港特區順利進行。
 
  在這裏,我想講講,我今日看到《明報》A3版一篇誤導性的報道,我在這裏要予以強烈譴責。其標題是這樣寫的:「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當他看完這個報道之後,會誤會第二十三條立法內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而裏面是有些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這個是假的,是錯的,是不對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更加不會針對傳媒;而這些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均會在香港本地處理。我認為這個標題是惡毒的,令人覺得這《條例草案》針對傳媒和會將犯罪的人移交內地。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都是假的,是錯的。這個報道可能會影響香港市民引起他們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誤解,甚至不必要的關注。我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必須在此向全港市民再次強烈譴責《明報》這篇報道,這報道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我留意到《明報》在網上版已更正並作出澄清和道歉,但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我希望《明報》能夠重回正軌,正確和準確地報道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的報道,這是傳媒的基本守則,我相信他們應該比我更加清楚。
 
  在此我重申,《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相關條文,同樣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例。另外,普通法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所提及的法治原則,亦會繼續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所訂立的罪行。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內,已經就包括建議罪行的所有條文進行討論,《條例草案》已經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此外,依據刑事法的一般原則,有關罪行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此外,《條例草案》中就執法權力、訴訟程序和其他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措施,是經過審慎考慮而制訂的,列明要運用措施所需要符合的條件、相關的限制和給予批准的機關。以上都體現了在《條例草案》下採取的措施,會完全遵守《基本法》下對人權的保障。
 
  隨着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圓滿完成,我們期望立法會繼續盡快進一步推展立法流程,盡快恢復二讀,以及盡早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之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缺口可以得到修補,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就可以減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會得到進一步完善。今次審議安排體現了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盡一切努力,盡早完成立法的決心。立法早一日完成,就會令到國家安全可以早一日獲得更好的維護。
 
  在這裏,我代表特區政府再次向立法會表示感謝。在此,我亦藉這機會衷心感謝律政司和保安局的同事,他們長時間通宵達旦(工作),他們的專業令這屆政府高效、惠民和以結果為目標的專業精神得以彰顯,我在此多謝你們,衷心感謝。主席,我的總結到此為止,多謝主席。
 
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