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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保安人員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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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新強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不少市民反映,保安人員長期供不應求,質素亦參差不齊;不少大廈和屋苑為求有保安人員當值將招聘條件降低,以致罪案數字有所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檢討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的申請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引入投訴機制,針對嚴重失職的保安人員作出處罰,甚至撤銷其許可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僱主可透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保安人員,當局如何確保該等外地勞工適合從事保安業?
 
答覆:
 
主席: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條例》)(第460章)為保安業訂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管機制,規定所有在本港從事有酬保安工作的人士必須持有保安人員許可證(許可證)。根據《條例》成立的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負責訂定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和條件,警務處處長(處長)只可以向符合有關準則的人士發出許可證從事保安工作。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警務處和管理委員會後,現回覆如下。
 
(一)為保障保安服務的質素,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已涵蓋各相關方面的要求,包括年齡、體格、品行和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申請人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紀錄及其他有關因素均在考慮之列。有關準則已包含規管保安業的重要元素,能有效確保保安人員具備適宜執行職務的體格和滿足對保安工作熟練程度的要求,例如通過認可保安培訓課程的結業考試等。管理委員會會繼續密切留意保安行業的發展情況和業界意見,按需要適時檢討簽發許可證的準則。
 
(二)警務處十分重視保安人員履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法例及許可證的條件。如收到市民對保安人員執行職務時的相關投訴,警方會就個案作出跟進及調查。警方會根據每宗案件的證據及性質,作出適當的跟進,包括考慮警告或檢控。如涉及嚴重的個案,根據《條例》,處長如認為某持證人不再是持有有關許可證的適當人選或曾經違反有關許可證的條件,可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將其許可證撤銷或暫時吊銷。管理委員會經考慮後可決定是否撤銷該許可證,或將該許可證暫時吊銷一段期間。
 
(三)外地勞工如在香港從事保安工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許可證,確保外地勞工也符合執行保安職務的所有訂明準則和條件,包括滿足「對保安工作的熟練程度」的要求。外地勞工可選擇通過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技能測試或保安培訓課程的結業考試,以證明他們具備和熟悉執行職務時所需的技巧和能力。
 
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