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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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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

  多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首先,我代表特區政府再次感謝主席和立法會秘書處作出安排,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早上刊憲後,隨即召開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和二讀後,在下午這個時候馬上舉行法案委員會會議。這體現了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為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作出最大的努力。

  我亦感謝法案委員會的前身小組委員會,分別在二月二十七日、三月六日及三月七日,共花了六小時提出對《條例草案》相關的政策性問題和意見,以及聽取我們的回應。

  政府團隊稍後會簡介《條例草案》的結構,然後由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在此之前,我希望向各位委員重申五個重點。

  第一,《條例草案》屬本地立法,所以《條例草案》沿用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包括:
(1)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確保法律條文仔細清晰。
(2)就一些較為關鍵和重要的特別用語,作出詳細定義。
(3)罪行條文詳細列出需要證明的犯罪行為、犯罪意圖,適用的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件。
(4)如果某項罪行有域外效力,則訂明域外效力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5)就罪行訂明具有足夠阻嚇力度的最高罰則,但不設最低刑期。

  第二,《條例草案》按普通法方式立法的同時,又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和互補。例子是《條例草案》第96條,訂明《香港國安法》第四章所訂程序,適用於與本條例所訂罪行相關的案件。所以,《香港國安法》第四章的程序規定,例如是第四十一條關於需要有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檢控的規定、第四十二條關於保釋的規定,都適用於《條例草案》訂立的所有罪行。

  第三,《條例草案》第2條明確列出三項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條例草案》的弁言亦已經說明立法目的之一,正是為了更好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大部分都並非絕對,是可以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等理由,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香港國安法》第二條也重申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在制定各項罪行和措施的具體條文時,我們已經充分顧及了相關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不會造成不合理的限制。《條例草案》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

  第四,《條例草案》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接軌。無論在新增的罪名、執法權以至域外效力等,《條例草案》均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法律,但我們絕不是搬字過紙,而是審慎詳細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吸收外國經驗,草擬最合適香港的法律。

  第五,《條例草案》眾多條文並非是全新的事情,當中不少條文是完善和釐清現行的普通法和一些過時的成文法。

  特區政府很有信心《條例草案》完整管用,具有前瞻性及靈活性。《條例草案》經立法會審議及制定後,將會補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最後的一塊短版,香港將有一個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系統,構成穩固基礎,讓香港可專心一致為社會謀發展、為人民謀幸福。
 
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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