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為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即《528決定》,以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是香港特區邁進建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同時,《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已經清晰無誤地重申及要求香港應「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完善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因此,香港特區確有需要盡快立法,以履行憲制責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亦有確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香港特區曾經歷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尤其是二○一九年港版「顏色革命」和「黑暴」,帶來難以忍受的慘痛經歷。現今地緣政治更加複雜多變,國安風險無日無之,外部勢力的干預手法層出不窮,威脅可以突如其來,特區政府必須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盡早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便少一日。
 
  經考慮《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內容、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我國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以及香港特區近年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定了有效和務實的方案,並於今年一月三十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行了公眾諮詢,包括舉行近30場宣講會,輔以其他宣傳和資訊的發放,包括向傳媒發放資訊,讓市民大眾了解建議的內容及鼓勵公眾人士發表意見。期間收到98.6%的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實實在在有很強大民意基礎。保安局與律政司連日來馬不停蹄全速工作,分析及考慮公眾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完成草擬《條例草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即三月七日決定將《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為盡快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得一日,行政長官隨即致函立法會主席,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條例草案》,考慮包括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進行審議和完成立法程序。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大力支持,我們得以在今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而得到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的配合,今日下午小組委員會會「轉身」成為法案委員會,立即開始進行《條例草案》審議工作。有關安排體現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盡一切努力,盡早完成立法,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表示非常感謝。
 
  《條例草案》的建議採取以下原則:第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第三,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至於《條例草案》的內容,大約包含以下幾方面:
 
  《條例草案》涵蓋弁言,説明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除弁言外,《條例草案》分為九個部分。
 
  第1部是「導言」,涵蓋《條例草案》的原則及釋義。第2部至6部涵蓋建議的罪行及相關條文,當中包括完善現行法律的相關條文,以及為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按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需要,而建議新增的罪行的相關條文。
 
  該五部分會涵蓋的罪行類別包括:
(i)第2部涵蓋叛國及相關罪行;
(ii)第3部涵蓋與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
(iii)第4部是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iv)第5部是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
(v)第6部涵蓋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條例草案》第7部涵蓋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的條文,而第8部涵蓋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的條文。《條例草案》第9部則載有相關修訂,主要包括就相關現行法例的條文進行所需的適應化和相關修訂。
 
  以上各項建議已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第10至70段詳述。我亦希望特別指出:
 
  《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此外,依據刑事法的一般原則,有關罪行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要求必須證明被告人在進行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時懷有所需的意圖、認知或罔顧等犯罪意圖,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我們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很多圍繞個別罪行的涵蓋範圍、適用對象、刑罰、免責辯護等方面意見及建議。《條例草案》的各項罪行,是以諮詢文件所建議的罪行為基礎,作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罪行的方案,包括擬訂罪行罰則。
 
  《條例草案》中就執法權力、訴訟程序及其他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措施,是經過審慎考慮而制訂的,列明要運用措施所須符合的條件,相關的限制和給予批准的機關。
 
  以上各點,均體現在《條例草案》下採取的措施,會完全遵守《基本法》下對人權的保障。就此,我們已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擬備了一份關於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兩者之間的關係的文件,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我們期待在今日下午開始舉行的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向委員進一步解釋《條例草案》的細節,並會充分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以期盡快完成審議。就此,我代表特區政府感謝立法會的充分支持和配合,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迅速成立小組委員會,並已舉行三次會議讓委員充分討論立法建議所涉及的政策事宜,小組委員會亦提出很多寶貴意見,對我們制訂這次的《條例草案》有非常大的幫助,亦有助法案委員會推展審議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能支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盡快將立法工作完成,早一日得一日。多謝主席。
 
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