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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主管涉非法拖網捕魚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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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內地男子早前在香港東北面東平洲以南本港水域的一艘漁船上進行非法拖網捕魚,被控違反《漁業保護規例》(第171A章)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今日(三月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罰款港幣二萬元及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上述水域巡邏時,發現一艘懷疑正在拖網捕魚的蝦拖漁船,於調查後落案檢控該名有關船隻的內地主管。

  漁護署發言人提醒市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由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根據《規例》,任何人士使用已被禁止的器具捕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2024年3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