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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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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的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各位委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將在明日結束。社會普遍已有共識,我們要盡快將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完成。這不單是要完成拖延了差不多二十七年的憲制責任,亦是香港能夠全心全力聚焦拼發展的大前提。
 
  首先,我代表特區政府多謝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事宜展開研究,及早為下一階段的立法工作做好準備。特區政府承諾一定會竭盡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工作。
 
  正如行政長官在一月三十日的記者會上表示,他已經要求律政司開始草擬工作,工作亦進行得如火如荼。特區政府正積極整理分析公眾諮詢至今時今日收集到的意見,我們希望透過今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待諮詢期完結後,盡快敲定立法建議,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我希望藉此機會講解幾點與草擬法例相關的原則。
 
  第一,我們會沿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其中之一是我們會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確保法律條文仔細清晰。我們會就一些較為關鍵和重要的特別用語,例如「國家安全」、「境外勢力」、「勾結境外勢力」等,作出詳細定義。另一方面,如果某些用詞是一般日常用語,按一般習慣,便無需另作定義。罪行條文也會清晰列出甚麼行為、情況再加上甚麼意圖方會構成犯罪。在適合情況下,我們會列出是否有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以及必須符合的條件。如果某項罪行有域外效力,我們也會訂明域外效力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至於罰則方面,在大陸法法系的司法管轄區,例如内地,法例中普遍都會訂明刑罰的幅度,包括最低刑期,例如《香港國安法》;然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則通常只會在法例訂明最高罰則。經考慮,我們傾向按普通法習慣在條例草案訂明具有足夠阻嚇力度的最高罰則,而不會規定最低刑期。
 
  第二點,考慮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獨特性和重要性,我們會在條例草案的開首加入「弁言」,説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據等背景資料。過往一些條例也有加入「弁言」,例如《香港回歸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國歌條例》等。除「弁言」外,條例草案也會包含一些原則性或宣示性的條文,這些條文以及提交條例草案時附上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等文件,都會有助法庭日後有需要解釋條例時,考慮和更能準確掌握相關的立法背景和目的。
 
  第三點,諮詢文件第2.19段提及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建基於三個原則,即:「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原則,我們也必定會在草案中的具體條文適當地體現。例如,就優化執法權力,我們會清晰訂明行使權力的條件及相關限制,以及負責審批的機關。此外,希望清楚說明條例草案下的罪行不會具追溯力,即罪行條文只會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第四點,條例草案也會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和互補。舉例而言,《香港國安法》多數程序規定,除適用於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也適用於香港本地法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例如是第四十一條關於需要有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檢控的規定、第四十二條關於保釋的規定、第四十四條關於指定法官負責審理案件的規定。條例草案會用適當的方式表示這些程序規定都適用於條例草案訂立的罪行,而無需將所有《香港國安法》的程序規定重複一遍。
 
  以上就幾點基本的草擬方式及原則作簡單介紹。請保安局局長就制定立法建議的方向及原則再作進一步補充,以及簡介條例草案的大致結構。
 
  多謝主席。
 
2024年2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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