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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其餘四項元素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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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刊憲《2024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規例》)尚未實施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尚未實施的條文是指《規例》附表4第3部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其餘四項元素包括「工作的危險分析」、「安全和健康的意識」、「控制意外及消除危害」和「職業健康的危害的保障計劃」。

  《規例》於一九九九年在立法會通過,並以分階段形式實施《規例》附表4中載列的14項安全管理元素。《規例》附表4第1及2部指明的首10項元素已於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分階段實施《規例》的目的是讓相關行業熟習安全管理制度,並為實施其餘四項元素作好準備。

  在《規例》全面實施後,有關工業經營(即一天內有不少於100名工人在其工廠、建築地盤、船廠或指定經營中工作,以及合約價值港幣一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東主及承建商須實施一個包含所有14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亦須定期就其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自《規例》實施以來,我們曾進行多次檢討,以了解業界是否已就推行餘下四項元素作好準備。最新一次的檢討顯示,業界的回應大多是正面的,對推行餘下四項元素並無異議。此外,本處職業安全主任亦定期探訪有關工業經營的管理層,積極推動他們實施包含全部14項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考慮到《規例》已制定超過20年,有關工業經營東主及承建商應已為實施其餘四項元素作出準備。」

  政府今日亦在憲報刊登經修訂的《安全管理工作守則》(《工作守則》),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加強進行安全審核及查核的要求、加入安全審核報告的進行通知和提交的要求及加入安全管理制度的評估表格,為持責者遵從《規例》的規定提供更實務的指引。

  勞工處發言人補充:「《工作守則》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訴訟中,若相關人士不遵從本守則所載的任何條文,法庭可接納這種行徑為有關因素,用以裁定某人是否觸犯有關的職安健法例。」

  《工作守則》修訂版可在勞工處的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8.htm)下載。查詢《工作守則》請致電2559 2297。

  在《規例》生效日期後將設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以便有關工業經營者有充分時間準備。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