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規管虛擬資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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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簡慧敏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涉嫌詐騙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行政長官其後指出,政府的政策,是實行有效的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網站登載的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上,有上述涉及詐騙案件的平台,是否知悉證監會對該等平台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過去三年,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涉嫌詐騙案件的宗數為何,並以表列出每宗案件的以下資料:被拘捕人數、被檢控人數、涉及的詐騙金額,以及調查進展;
 
(三)鑑於去年香港警務處與證監會成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聯合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加強在監察及調查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相關的非法活動方面的合作,至今工作小組共就多少宗案件的調查進行協調和合作,以及該等案件的詳情和進展為何;
 
(四)鑑於當局在去年十二月一日回覆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信件中表示,正與有關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就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運作釐定規管框架,以諮詢公眾並透過修訂法例落實規管,當局是否已制訂相關的推行時間表;如是,詳情為何;如否,預計何時公布該時間表;
 
(五)當局會否把所有涉及虛擬貨幣的業務(包括法幣、穩定幣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納入規管,以從源頭打擊無牌虛擬資產服務機構的營運和推廣活動;及
 
(六)政府會如何從政策層面完善對虛擬資產規管制度的督導及監察(包括對證監會工作的督導),以在發展虛擬資產的同時,更全面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二二年十月發表《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表明會在「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下,致力完善有關虛擬資產的規管框架。就此,政府已透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以確保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符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以及保障投資者。發牌制度已於去年六月實施。
 
  就簡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警務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證監會於去年九月加強資訊發布,公布多項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資料,包括「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以向公眾提供清晰、透明和及時的資訊。截至今年二月十四日,共有14家交易平台列於該名單。
 
  就名單上的可疑交易平台,證監會會主動透過新聞發布和社交媒體帖文等作出公告,讓市民及早防範,並會按個案情況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調查平台有否違反相關法例、要求警務處協助封鎖有關網站及社交媒體帳號網址、向相關人士發出停止為涉嫌是欺詐工具的代幣提供購買服務的終止及停止函、發布警告聲明、以及召開新聞簡布會作警示等。證監會透過上述措施和持續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及時和有效提醒市民,以免誤入騙局。
 
  過去三年整體涉及虛擬資產的罪案數字為1 397宗(二○二一年)、2 336宗(二○二二年)及3 415宗(二○二三年),涉及金額為八億二千四百萬元(二○二一年)、十七億四百萬元(二○二二年)及四十三億九千八百萬元(二○二三年)。至於被拘捕和檢控人數,警方現只會因應個別情況就特定個案整合有關數字。舉例而言,於JPEX案中,截止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警方共拘捕70人,暫時沒有人被起訴。
 
(三)跨部門專責工作小組由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財富情報及調查科以及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及中介機構部的代表組成,目的是(i)促進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疑活動和違規行為有關的資訊分享;(ii)執行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風險評估機制;及(iii)加強在相關調查中的協調與合作。自去年十二月起,證監會和警務處更進一步實施了一項資訊分享機制,每周兩次互相交換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虛擬資產相關可疑活動的投訴及情報。
 
  截至今年二月二日,證監會和警務處已就超過100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或虛擬資產相關活動交換情報。證監會和警務處會根據一籃子因素,決定是否需要就個別交易平台和活動的投訴成立專案調查,包括是否和香港有聯繫、是否涉及違反相關法例、涉案人數和金額等。
 
(四)及(五)為進一步完善規管框架,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今年二月八日就設立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四月十二日。立法建議重點包括要求任何人如在香港以業務形式提供任何虛擬資產現貨交易的服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規管範圍涵蓋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包括兌換),不論有關服務透過實體店及/或其他平台提供;賦予海關關長權力,監督持牌人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合規情況,執行新制度的法定和規管要求;以及提供過渡安排,讓規管制度有效實施。
 
  另外,財庫局和金管局已於去年十二月就監管穩定幣發行人聯合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今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建議的監管制度下,所有符合條件的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註釋一)須獲取金管局發出的牌照。此外,只有指定持牌機構(註釋二)可以提供購買法幣穩定幣的服務,而只有由持牌發行人所發行的法幣穩定幣可以售予零售投資者。建議的監管制度亦禁止推廣非持牌發行人的法幣穩定幣發行。
 
  視乎諮詢結果及預備工作的進度,政府會盡快就上述發牌制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六)正如上文所述,政府和監管機構致力完善有關虛擬資產的規管框架,當中包括引入合適的發牌制度,以確保相關服務提供者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保障投資者的要求。
 
  事實上,香港是少數最早採用全面框架、從保障投資者的角度規管虛擬資產活動的司法管轄區。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發牌制度,證監會會考慮牌照申請人的公司和管理架構,要求他們須有穩健的業務模式,並制訂詳細的風險管理政策,以及其他虛擬資產納入和反市場操縱措施。為加強保障投資者,證監會已訂明有關非專業投資者參與虛擬資產活動的詳細規定,例如要求提供予非專業投資者的代幣必須是大型和具高流通性的虛擬資產(註釋三),而平台營運者將虛擬資產納入零售交易的計劃亦須事前取得證監會同意。此外,證監會積極進行投資者教育,推廣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資訊,以及提醒公眾有關在無牌平台上進行交易的風險。
 
  就制訂和落實各項有關虛擬資產的措施,財庫局一直與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保持緊密溝通,確保顧及市場發展,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註釋:
 
一:指(i)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ii)發行港元穩定幣;或(iii)向香港公眾人士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發行的發行人。
 
二:指獲發牌的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認可機構、持牌法團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三:根據《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有關虛擬資產應已獲納入由至少兩個不同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



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