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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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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六萬元。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八鄉大乪一幢村屋的僭建游泳池及地面僭建物,面積分別約67平方米及54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有關業主其後完成清拆工程,經屋宇署人員視察及確認後,該業主於二月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認罪及被判罰款六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二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4年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