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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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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二月六日)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剛剛在行政長官的帶領之下,行政長官、我和保安局局長出席了一個簡介會。我們很高興今次有約100名不同的外地、外國駐香港的使節代表,包括一些總領事,連同一些外國商會的領導人物,亦有香港的商會代表,出席了今次簡介會。

  我們簡介了今次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的內容,亦聽取了參與今次簡介會不同朋友的一些問題,大家討論都非常坦誠,亦具建設性。所以大家看到,其實我們(會面)的時間較原定的一小時為長。

  今次的內容,基於我們保密的原則,所以很抱歉不能向大家公開,但可以重申一次,各位參加的朋友都有充分機會表達他們的關切點,行政長官亦很有誠意、很努力地釐清一些大家關心的問題。我們也強調在未來日子、在諮詢期內,會繼續多聆聽所有朋友的意見,包括剛才參加我們簡介會的朋友、外國的領事、商會或本港的商會。我把餘下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為大家作簡單總結,談談到現時為止,我們諮詢的進度如何,及未來的計劃會是怎樣。

保安局局長:多謝司長。在我們展開諮詢大約一星期時間,我們舉辦了超過10場諮詢及交流會,包括外國領事、外國商人、本地商人、專業團體包括法律界、會計界、醫療界、社福界、教育界等等,也包括一些地區團體及人大、政協等等。我們聽到了很多不同意見,大部分都是非常支持(《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另外,有兩點是(與會者)一般比較關注的,第一個關於「國家秘密」,第二個關於「境外干預」,所以,我們特別花多些時間跟大家解釋這兩個罪行的定義和規管範圍。與會者聽了我們的解說後都表示非常清楚,亦清楚理解到第二十三條立法對一般經營生意的人不會有影響,對社會大眾更不會有影響,只會影響那些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我們的解說工作及進一步的後續立法工作會一直進行。多謝大家。

記者:想先問在會上或在外接觸商界、外國領事和商會時,他們有沒有表達對於甚麼有憂慮?會否甚至反對立法?在接下來的立法工作上會如何釋除他們的疑慮?第二是關於曾鈺成撰文所提到的兩點,就是關於「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他覺得政府的說法模糊,尤其是談到由誰來判定,即對國安的解釋誰是最終的權威。會否覺得反映即使有抗辯理由,其實外界對於這些界定仍然有擔憂的情況呢?如何可以釋除這些疑慮呢?

律政司司長:就第一個問題,剛才會議的內容,正如我剛才說過不能夠披露,但是到現時為止,我們都留意到公眾(意見),首先第一,沒有聽到任何人說不支持立法。我想所有香港市民,包括外國朋友都充分理解香港有憲制責任,要完整地履行我們的憲制責任,在這方面是非常一致的。但正如(保安局)局長剛才所說,就着一、兩個議題,到今日為止,其實我們明白公眾有很多關心,我不會用「憂慮」去形容。大家對於我們的建議提出一些問題,希望多聽一些解說。

  局長說了兩方面,包括「國家秘密」或者關於「境外干預」,我們都因應公眾表達的關心,不斷用不同的方法向大家解釋我們建議的實質內容。至於關於「國家秘密」罪是否需要有一個所謂「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大家都非常理解,諮詢文件都有提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也有不同的做法,很多地區甚至沒有這樣的一個辯護理由。在我們聽到這些意見後,讓我引用一些有這方面辯護理由的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去強調幾點:就算有這個例外的話,必須要是一個很嚴謹的門檻,有很多事情要考慮,例如有沒有緊急性、有沒有一些重大的公眾利益、諸如此類。我們希望透過多一些討論去收集多些意見,亦會幫助我們在真正草擬法律時,能夠盡量做到明確,確保大家都會理解到──第一,究竟是否真的有這個辯護理由?第二,如果有的話,究竟規範是如何?我們非常明白,亦會盡量多聽一些意見,希望最終的法律是合理地清晰的。

記者:回應曾鈺成,你覺得政府的講法是否模糊?

律政司司長:其他人的意見,我不會去批評或評論,但我們一定會盡力多聽一些意見。我想最重要的是最終法律的版本是要清晰的,這個才是最終我們希望透過諮詢(達到)的目的,多聽一些意見,確保最終的法律達到這個效果。

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除了《社團條例》部分,它是否適用於公司或法人的代表呢?第二,因應商界剛才你說「關心」,將來的字眼有沒有澄清的空間?例如「境外干預」罪,一個「可」的情景、那幾個情況是否有限數,或有其他更多的可能性在條文當中沒有一一列出?「可」字是否exhaustive?

保安局局長:其實在公司法來說,我在不同場合講過,本身公司在《公司條例》下規管,因為《公司條例》內有比較全面的(條文)如何規管公司,所以並不會包括在這次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組織運作機制),《公司條例》(下的公司)不會包括在內。我已說過在《社團條例》內附表中的組織會包括在內,公司會由原先的公司法處理。

  就「境外干預」,我們建議的文件中寫得很清楚,包括甚麼是配合境外(勢力),甚麼是不當方式,以及達到干預的效果。當然,我們會聽大家的意見,看有沒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但事實上諮詢文件中就定義已說得很清楚。多謝大家。
 
2024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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