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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副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答問內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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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首先想問國家秘密,特別是傳媒免責抗辯的理由。如果一些內部的吹哨人,或是傳媒揭發醜聞,是否符合局長所說的重大的公眾利益?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今天有提及,以斯諾登事件作例子,她覺得可以考慮這是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局長是否認同?第二,想問有關延長羈留期,雖然正在諮詢,政府認為應否由法庭審批把關?會否仿傚外國一些同類的規則,可以有上訴的機制作制衡?謝謝。
 
保安局局長:首先,法例是全香港人人遵守的,不會有某些人因為屬於特別的組織、專業、職業,就能在法例之上,不守法例。有關國家秘密,剛才講過,定義很清楚。首先,你有否合法權限去披露?第二,這個披露會否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第三,(內容)會不會包含在法例內所提及的七個領域內?我想這是非常清晰的。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拿着一份寫着高度機密、屬政府內部傳閱的文件,你很明顯沒有合法權限去披露。如果你披露,就着「三連中」的第一個元素,你便「中」了。假設你再「中」了另外兩個元素,你便有很大機會違法。當然,也要看你有沒有(犯罪)意圖。我亦明白社會上在討論是否應該要有豁免,為了公眾利益給予豁免,我講過我們會研究。但我亦想澄清,公眾利益是很崇高的公眾利益,不是為了滿足好奇心。公眾利益是很崇高的,因為是要與國家安全比對。如果只是純粹滿足好奇心,這個是否屬(公眾利益)?我相信大部分情況下未必是。首先,當然我們要先完成諮詢,看看將來的法例怎樣寫,以及日後的情況是如何才可以談論。但縱然有豁免,應該是(門檻)很高的。
 
  第二,你提及羈留期。羈留期現在一般是48小時。我們發覺調查這些國家安全案件是很複雜的,很多時都是用很隱密的方式去犯罪,很多時與境外勢力有關。我們在調查這些案件時,需要特別長的時間,不然就會讓這些人逃脫。如果讓他們擔保,他們會逃跑、潛逃。你看見有很多潛逃的人士。第二,有機會讓他們通知同謀。我們看到很多外國例子,包括英國在二○二三年的國家安全條例,亦(把羈留期)延長到14天。另外一些國家,包括新加坡,可以用行政手段(把羈留期延長到)兩年。我們覺得應該有檢討空間,是否應該延長羈留期,從而防止一些之前的「短板」。至於(羈留期)多長,當然要檢討,以及如何制衝都是非常重要。例如是否行政措施或是法院手令,這個我們會聆聽大家的意見,再進一步研究。多謝大家。
 
記者:第一個問題想問二十三條的諮詢沒有建議刑罰,原因為何?我們翻看二○○二年的諮詢,當時是有的,有些罪行甚至是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的,會否擔心若待有條文的時候才提及刑期,會讓市民覺得太過嚴苛呢?第二個問題,想問今日有一個對傳媒界的講解,有沒有包括香港記者協會?如果沒有,會否覺得講解可能不夠全面?
 
律政司副司長:第一個問題讓我先回答。大家也知道今次是在一個諮詢期內的一份諮詢文件,當然,我們列出了一些特區政府的看法和建議,甚至把本地或者外地的一些經驗和一些參考都放在其中,讓大家可以就我們今次建議的立法範圍,向特區政府提出意見,所以我們十分期望在這一個諮詢期內,市民可以就你們關心的、在今次諮詢文件當中任何一點內容,向我們提出意見。
 
  當然,在諮詢期完結之後,特區政府會把該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進行一個立法過程。屆時將會有相關條文的草案,我相信在立法過程當中,廣大市民都有足夠時間和機會在立法過程中表達意見。所以這一點大家無須擔心和過慮。至於第二條問題,讓我交給局長。
 
保安局局長:我們與傳媒諮詢當然要找有代表性及認受性的團體,剛才你所說的團體,它覺得任何人都是記者,就算是一名13歲的小孩、滿口粗言穢語、拿着鏡頭影着執勤的女同事評頭品足,它都覺得這些是專業記者,我們覺得它沒有認受性,所以沒有找它。
 
記者:這次諮詢會是不是第一場諮詢?對外國領事的解說工作開展了沒有?另外想問局長有沒有聽過「係你太悲觀啫,我睇到嘅係由治及興嘅好處」這句說話?想問日後這一類語帶雙關的軟性批評會否觸犯二十三條?
 
律政司副司長:我先回答你的第一條問題。你沒說錯,我們剛剛開始了諮詢期,剛才我在開始發言時都提及過,在接下來的諮詢期裏,我們會繼續不斷接觸社會不同界別,亦安排了很多不同的這些解說會,聽取各界市民的意見。至於你問有沒有接觸領事,其實特區政府安排了其中有一個場合,稍後會與包括外國領事見面,向他們講解這次的諮詢文件。至於第二條問題,我請(保安局)局長回答。
 
保安局局長:法律是很嚴肅的,第二十三條亦是很嚴肅。如果問在網絡上寫一句沒頭沒尾、不知是甚麼意思的說話是否犯法,我想任何一個人回答都是太過輕率。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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