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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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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發言: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我的第一項議案,調整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稍後我會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另外一項有關調整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議案。

(一)根據香港法例《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7(a)條動議有關財務資格限額的擬議決議案

  我首先介紹第一項議案。

  根據香港法例《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第7(a)條,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法援條例》第5和第5A條所指明的財務資格限額。

  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援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分別設有不同的財務資格限額。

  根據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就《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普通計劃」和「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會每年檢討,以計及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反映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

  根據最新一輪周年檢討工作,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三年七月間,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百分之一點八。我們建議相應把財務資格限額上調百分之一點八,即:

(a)「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33,010元增加至440,800元,以及

(b)「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2,165,060元增加至2,204,030元。

  我們已就以上建議增幅,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並作出匯報。委員對建議並無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經調整的財務資格限額將於刊憲後生效。

(二)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動議,有關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檢討的擬議決議案

  主席,第二項議案,是根據《法援條例》第22A條,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修訂在第18A(5)條下,可獲豁免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贍養費款額,以及在第19B(1)(a)條下,就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法援署署長可減少其保留款項的款額。

  如法援受助人從獲批法援的訴訟中,討回或保留任何金錢或物業,法援署署長有權根據《法援條例》第18A(1)條,從這些金錢或物業保留所需款項,以清還法援署為受助人承擔的訟費及其他費用。這項權利稱為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

  根據《法援條例》第18A(5)條,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不適用於每月贍養費的首9,370元。另外,如法援受助人遭遇嚴重困苦,法援署署長可根據《法援條例》第19B(1)(a)條行使酌情權,減少其保留的款項,前提是減少的款項在所有情況下均屬公正及公平。

  與財務資格限額一樣,我們建議兩項款額相應上調百分之一點八,即:

(a)第18A(5)條指明的款額由9,370元上調至9,540元,以及

(b)第19B(1)(a)條指明的款額由112,120元上調至114,140元。

  我們已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匯報檢討結果。委員會對上述建議並無異議。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決議刊登憲報後實施建議。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以上兩項議案。多謝主席。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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