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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供電事故的懲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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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穎欣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在本月發生兩次電力事故。本月一‍日,中電青衣牙鷹洲街變電站的設備發生故障。中電報稱,其間沒有發現電力供應中斷,但事故引致短暫電壓驟降。據悉,有市民受到實質影響,例如被困升降機及無法正常使用升降機。此外,本月七‍日,青衣長安邨安湄樓的一條地下電纜發生故障,導致安湄樓部分電力供應中斷,影響300多名中電客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管制計劃協議》二○二三年中期檢討新增的懲罰機制(該懲罰機制)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而上述涉及牙鷹洲街變電站的事故並未發現電力供應中斷,因此並未觸發該懲罰機制,政府會否考慮將該類型事故納入該懲罰機制的涵蓋範圍;如否,政府會否考慮優化該懲罰機制(例如把供電不穩等對市民造成實質影響的情況納入有關涵蓋範圍),以讓兩間電力公司(兩電)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及提升服務水平;
 
(二)鑑於據報,上述涉及安湄樓地下電纜事故的「客戶停電時間指數」(即每宗大型供電中斷事故中,每組受影響客戶的「供電中斷客戶數目」乘以「供電中斷時間」後的總和)約為三萬多分鐘,因此未有觸發該懲罰機制,有意見認為,該懲罰機制對該指數的門檻設定(即1 500萬分鐘)過高,政府有否檢視,該懲罰機制對防止兩電發生電力事故是否未能起作用、形同虛設;
 
(三)客戶停電時間指數計算方法中的「每組受影響客戶」的定義由誰界定,以及所採用的準則為何;政府是否掌握這些定義及準則;及
 
(四)鑑於機電工程署已要求中電盡快查明上述兩宗事故的成因,並分別就該等事故提交詳細報告,政府會否對有關報告進行覆查,以確保中電所提供的數據符合實際情況?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關注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在二○二四年一月發生兩宗非因惡劣天氣等外在原因導致的電力事故,影響市民生活及令市民感到憂慮。機電工程署(機電署)於兩宗事故後,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及與中電跟進事態發展,並督促中電盡快完成修復工作。
 
  就一月一日青衣牙鷹洲街變電站事故及一月七日青衣長安邨安湄樓供電事故,機電署早前要求中電盡快查明整件事故和成因,並分別在事故四星期及兩星期內提交調查報告。其後,機電署在一月八日與中電進行會議,要求中電立即加強檢查青衣區電力供應系統,目標於二○二四年一月內完成有關檢查,以及檢討全港輸配電系統的維修安排。
 
  機電署在一月二十日收到中電就一月七日青衣長安邨安湄樓供電事故及在一月二十七日收到中電就一月一日青衣牙鷹洲街變電站事故所提交的調查報告,現正審視調查報告所述事故的成因及評估建議的改善措施是否適切,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如有需要,機電署會要求中電釐清報告內容和提供進一步資料。
 
  目前,中電已完成檢查青衣區電力供應系統,以及確定有關設備均處於正常運作狀態。機電署已對該檢查工作進行審核,並沒有發現不正常的情況。中電亦會繼續進行檢討全港輸配電系統的維修安排。鑑於近期電力事故,機電署會加強就兩間電力公司(兩電)的設施及營運工作進行巡查,以監察其技術及電力安全表現。
 
  就陳穎欣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二)、(三)及(四)政府能源政策的目標,是確保以合理價格、可靠、安全及有效率地滿足市民的能源需求,以及將能源生產和使用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並促進善用能源和節約能源。《管制計劃協議》(《協議》)為政府提供監察電力公司事務的框架;通過簽署《協議》,電力公司保證提供足夠的設施應付電力需求,並負責提供、營運及妥善維修保養其設施。另外,電力公司必須嚴格遵行責任,包括在電力供應可靠性方面維持高效率和質素。
 
  根據《協議》,政府與電力公司每年都會就技術、環保及財務方面的表現進行核數檢討,當中包括電力公司客戶表現,並設有獎罰機制。其中與供電穩定有關的表現指標包括:(一)「供電可靠性」- 以電力公司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服務可用指數」為量度標準;及(二)「恢復供電」- 以電力公司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為量度標準。
 
  政府與兩電於二○二三年年底完成《協議》的二○二三年中期檢討。就優化《協議》現有獎罰機制,政府與兩電經過多輪磋商後,最終兩電同意引入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的新懲罰機制。新懲罰機制(註一)針對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發生的中電電纜橋起火事故等嚴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依據新訂立的表現指數「客戶停電時間指數」,詳情如下:
 
門檻 對准許回報的罰款調整
中電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30 000 000分鐘>
客戶停電時間指數>=15 000 000分鐘
10 000 000分鐘>
客戶停電時間指數
>=5 000 000分鐘
-0.015%
客戶停電時間指數>=30 000 000分鐘 客戶停電時間指數>=10 000 000分鐘 -0.03%
 
  「客戶停電時間指數」是每宗大型供電中斷事故中,每組受影響客戶的「供電中斷客戶數目」乘以「供電中斷時間」後的總和(註二),以分鐘表示。「受影響客戶」即為受到電力事故而導致供電中斷的電力公司客戶。引入針對大型供電中斷事故的新懲罰機制,與現有「平均服務可用指數」及「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等獎罰機制相輔相成,以優化《協議》下整體獎罰機制。
 
  《協議》下的獎罰機制以年度結算,而電力公司所有供電中斷事故均會納入計算之中。政府會到訪電力公司抽樣核實兩電在有關年度的核數檢討向政府所提交的相關紀錄和資料,包括與供電事故有關的資料,確保電力公司所提交的表現數據確實。
 
註一:觸發此新懲罰機制的事故不會被納入「平均服務可用指數」及「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的獎罰計算。
註二:一宗單一事故或可導致多組客戶的供電中斷而中斷時間各異,故須以加總方式得出單一事故的客戶供電中斷時間總數。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