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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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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一月三十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就「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剛剛律政司和保安局團隊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我聽到不少問題,亦聽到不少意見,非常感謝議員對我們的鼓勵和一些問題。我們會繼續很積極與不同界別和持份者保持溝通,詳細解釋這份諮詢文件的內容和立法建議,繼續聆聽公眾聲音。雖然諮詢只是剛剛開始了一段很短的時間,我們都密切留意着坊間對一些問題提出的意見。我想藉今次機會用很簡短的時間回應一、兩點。

  首先,我想處理一個我們都聽到的問題。有市民留意到行政長官今早的說法,就是我們將會把一些普通法轉為成文法,究竟是一個甚麼概念?其實我們主要針對的,在諮詢文件裏第3.5段有「隱匿叛國」罪。或者我先談談有關概念是甚麼——普通法的意思其實就是基於一些幾百年前英國法庭判例所訂立的法律,但問題在於這些普通法的案例已經有很悠久的歷史,如何正確解讀這些案例,往往產生一些不明確的因素。我們亦考慮到其實這普通法的案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或其他地方,已經更清晰用成文法的方式,將相關法律原則寫得更清楚。所以我們今次的做法只不過是——如果用英文來說是codify了common law——將一個法庭案例的原則,用一個更清晰的方法去表述,而內容基本上並沒有任何改變,目的只是令相關法律能讓市民大眾更容易明白。而針對的其實只是(諮詢文件裏)第3.5段所說的罪名。此外,我們亦知道有很多問題都觸及到關於「國家秘密」方面,我將以下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向大家再作進一步的解釋。

保安局局長:我們從今日的諮詢開始,聽到很多意見就「國家秘密」這話題較關注。我想說說,就建議的「國家秘密」罪行,在諮詢文件5.8段寫得很清楚。首先,必須在無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再加上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這才是「國家秘密」。即是說,首先你是無合法權限。我留意到特別多傳媒朋友可能會擔憂這個情況。當我們遇到一些文件時,看見很清楚寫着「高度機密」,而且是政府文件,這很明顯沒有合法權限。至於第二,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我舉個例子,原來是有關天氣情況,或有關國防部署,很容易就能看出究竟會否危害國家安全,這方面是很清晰的。我們亦多次重申,在證明是否有人犯罪時,必須證明該人是否有犯罪意圖,這點亦是非常重要。

  另外,有關於這些洩露「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其實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或很多國家,亦有相關罪行一段很長時間。而在我們今次的法例建議中,除了是要在無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並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之外,亦提到須涉及5.8段下的七個領域才有機會犯這條罪。相對地,在很多我提及的國家中,沒有清晰定義甚麼是「國家秘密」,就算有,其範圍都是很闊,不似我們般有七項很清晰的領域寫下來,這情況下(在這些國家)就真的有機會誤墮法網了,而我們今次的建議是相對清晰的。

  此外,我們亦聽到意見,會不會就重大公眾利益有豁免?我們留意到有這聲音,我們會仔細研究,究竟是否需就重大公眾利益設豁免條款。

記者:想問就建議刑期、扣押時間和陪審團制度,會不會跟從國安法的做法或者會根據甚麼情況加辣呢?第二,想問未來二十三條的執法會否是由國安公署和警方的國安處去執法?他們在職能上如何分工?最後想問關於國家機密,現在文件說只是一個國防部署,將來會怎樣界定一些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些所謂「秘密」?

律政司司長:有關「國家秘密」方面,我留待局長一會再作回應。我想說的是你剛剛提到有關陪審員制度,或者其他機制。其實,我們要看看《香港國安法》本身有些相關條文,例如你提到的陪審團制度,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清楚訂明,當觸及到國家安全的罪行便會適用該條款。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實並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之下的四類罪行,所以相關制度是同樣會適用於將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其他相關的條款,讓我多舉一個例子,例如關於保釋的條款,《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使用的字眼亦同樣適用於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所以是同樣適用的。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香港國安法》本身的寫法,究竟是否涵蓋一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至於剛剛提及有關「國家秘密」的事宜,我請局長作回應。

保安局局長:剛才提到幾個問題。第一個關於扣留時間,其實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我留意到一些外國例子。在調查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時,由於牽涉一些精密的、複雜的、甚至與外國有關的、去用一些隱密的方法去做,我們的調查時間比一般調查案件的時間長。所以我們為了確保有足夠的時間作調查,而不會令這些人有機會潛逃或有機會通知其同夥犯罪人,我們覺得應檢視究竟扣留時間是否可以延長。我們留意到,在二○二三年,英國的《國家安全條例》內已經有一個延長扣留期至十四天(的條文)。而一些國家,包括新加坡,(扣留時間)甚至是兩年,我們會檢視究竟我們是否要延長(扣留時間),若是延長,要多久?延長的機制為何?是否由警方處理、由保安局局長批(准)、抑或經法庭程序?這些我們都想聽大家意見,從而再去做(決定)。

  第二,有關由甚麼人去執法?這是香港本地法例,必然是有香港執法權力的人去執法,包括警隊、海關、入境處的同事。

  最後,有關「國家秘密」,其實我提過,這是非常清楚,在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並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這兩個情況下,再加上有意圖及切合了5.8段的七個領域才會有機會犯法。在世界各地都有相關法例,而我們非常清楚講了七個領域,反觀很多其他國家根本沒有清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甚或不會很清楚地界定範疇。我相信我們這個法例是清晰的,亦不會(令人)誤墮法網。

記者:司長,關於你剛提到的「隱匿叛國」,為甚麼在這麼多罪行中唯獨這個要轉為成文法?除了可以解釋得更清楚之外,還有甚麼考慮呢?是不是在《香港國安法》下的案例仍未足夠去說明,讓大家清楚有關情況呢?第二想再問關於「秘密」方面,想舉其中一個例子,如果將來有人披露了與香港經濟或社會相關的秘密的時候,就可能觸犯法例,我們作為記者也十分關注,現時並未提到「公眾利益」是否能成為一個合理辯解。究竟在今次諮詢之後,整個法例可以修改的空間有多少呢?如果傳媒真的不斷提出這個要求的時候,政府會否接納我們的要求呢?

律政司司長:讓我先回應第一個問題,關於「隱匿叛國」罪,其實是源自英國很多個世紀前的普通法、一個法庭的案例。我們縱觀這所謂「隱匿叛國」,在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包括我們參考過的美國和其他地區都已經有,但是他們已不再依賴一些數百年前的案例,而是將之以成文法的方式表述得更加清晰,有關在甚麼情況之下會構成犯罪這方面,是會表述得更加清晰。我們的做法其實也是依循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的做法,將一個有多年歷史的案例,亦是一個確立了會觸及國家安全的法庭案例,變成一個具有更高清晰性的成文法條文,令市民大眾更加容易掌握在甚麼情况之下才會干犯這個罪行。至於有關「國家秘密」的罪行和公眾利益,或者交由局長統一回應。

保安局局長:我亦講過很多次。首先,有沒有合法權限披露,以及是否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我們明白到社會上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不是你有一個特別的工作或特別的身分就有特權,在法例之上,我做甚麼都可以。不是的。任何人都要守法,但是我們亦明白到某類工作特別容易面對這種情況,所以今次諮詢正正會聽大家意見。當然是不是多人講,我們就會改?我們是聽道理的,以及究竟實際情況如何及大家的意見如何,從而最後作出建議。這個建議亦再會經立法程序,包括法案委員會,屆時大家會再有機會給予意見。多謝大家。
 
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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