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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於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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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政府將於明日(一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2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所有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會被規管為《藥劑業及毒藥規例》(《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相關規定將於刊憲同日生效。

  衞生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濫用可待因藥物(例如咳藥水)情況。現時,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藥物已屬《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藥(即處方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憑醫生處方購買;含有多於0.1%可待因(但少於0.2%)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藥房在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等於毒藥冊內;而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毒藥,必須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

  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不時檢討含有可待因藥物的規管,並於早前決定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根據管理局的決定,所有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亦應納入為《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以加強規管。在加強銷售管制下,藥房須遵守的額外要求是在出售相關藥物前亦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等於毒藥冊內,而其他的現行管制則維持不變。

  市民可繼續於藥房合法購買相關藥物。就上述針對零售層面的銷售管制,衞生署已去信通知相關持份者(包括藥房),並要求所有藥房把署方提供的藥物銷售管制告示張貼於其處所內。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非法售賣第1部毒藥或處方藥物即屬違法,每項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任何藥房如沒有遵守在銷售《規例》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前,在毒藥冊內作所需登記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五千元。

  發言人強調,衞生署會針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非法銷售及沒有備存毒藥紀錄,加強執法行動。發言人亦提醒市民應注意相關藥物在零售層面的銷售限制。

  ​更多有關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的詳情,市民可瀏覽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市民亦可到藥物辦公室的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了解已註冊藥劑製品的詳情。
 
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