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五題:打擊行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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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管浩鳴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不時有行乞者在人流密集的旅遊區行乞。該等人士不乏非本港居民,他們利用旅客身分來港從事與旅客身分不符的活動,其背後更可能涉及集團式操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收到多少宗市民和遊客有關街頭行乞活動的投訴;
(二)過去五年,每年因行乞罪行被拘捕、檢控,以及被法庭裁定有罪而判處刑罰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相關人士(i)被捕時的所在地區、(ii)所屬國籍,以及(iii)被判處的刑罰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拒絕曾在本港行乞或非法籌款的人士入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就行乞罪行的懲罰的阻嚇力嚴重不足(即初次及第二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個月),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有關法例,並提高行乞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借鑑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嚴格限制行乞人士的活動範圍、在遊客區張掛橫額提醒途人切勿被行乞人士利用及捐款,以及將所有外地行乞人士驅逐出境),讓街頭行乞的問題得以改善,維持市容和社會治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對於一些疑似受集團式操控的「行乞黨」,當局有否與其他國家建立互通機制,合作從源頭堵截該等集團來港活動,或禁止曾在港因行乞而被捕的人士在特定時間內再次來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行乞是違法行為,當局有何措施提醒市民提高警覺;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和行動,遏止行乞人士擴大在本港的活動?
答覆:
主席:
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警方會跟進涉嫌在本港進行的行乞活動,並會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不論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會根據證據考慮是否作出相關起訴。過去,警方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透過加強執法及跨境合作等打擊非法行乞活動。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過去五年(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警方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共拘捕79人,當中57人持往來港澳通行證(雙程證)、18人持香港身份證、3人持中國護照、1人持俄羅斯護照。警方沒有備存拘捕人的國籍資料,以及與行乞相關投訴的數字;有關的拘捕、檢控及定罪分項數字見附件一;而相關拘捕人數按地區的分項數字見附件二。
(三)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審查入境旅客時,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該旅客來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條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證件或入境許可)等。入境處並無備存因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籌款而被拒入境旅客的數字。
(四)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乞取施捨」罪,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12個月。
除此以外,因應個案的情況,若行乞活動涉及恐嚇、擾亂秩序等,有關人士亦有可能干犯其他罪行,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B條「以恐嚇方式行乞」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8個月、《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第二級罰款(即港幣五千元)及監禁12個月等。
警方會密切留意行乞活動的情況,包括有關罪行的罰則能否達致阻嚇作用,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五)及(七)由於現時在香港任何公眾地方進行行乞活動乃屬違法行為,警務人員如在巡邏時發現有人行乞或接獲市民相關報案,會作出跟進,視乎所獲得的證據,就該行乞人士涉嫌干犯罪行採取拘捕行動,並作出檢控。警方會評估情況,在有需要時與其他政府部門加強協作,包括聯同入境處於各區黑點及人流較多的街道加強巡邏及執法。未來警方會繼續針對行乞活動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與入境處進行情報交換。視乎個案的情況,入境處會按現行出入境政策將需要被遣返離港的人士盡快遣送回其原居地。
宣傳教育方面,警方一直適時透過不同途徑提醒市民不要隨便向在街上行乞人士布施,包括透過在社交媒體發放帖文,強調行乞活動屬於違法行為,提醒市民提高警覺。警方亦計劃臨近農曆新年期間再推出相關教育宣傳。
(六)警方一直利用情報持續監察是否有集團安排及控制訪客到港行乞,並與相關執法機構保持緊密聯絡和交換情報,如有發現這類非法活動,警方會果斷採取執法行動。
針對非香港居民在港進行行乞活動,入境處會將警方通報的行乞者資料加入監察名單內,當有關人士日後再次入境香港時,入境處人員會將其截停並進行詳細訊問。倘若該人士未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是否持有與來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簽證或簽注和有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紀錄等),或入境處人員認為其訪港目的有可疑,有關人士將會被拒絕入境香港。
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當局亦已建立有效的通報機制,加強審核曾在港進行違法活動的內地人士再次赴港的申請。為有效實施入境管制,入境處定期向內地有關機關,提供在本港有不良紀錄的內地人士的資料(包括有關人士是否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籌款),以便內地發證機關嚴格審批有關人士再次來港的申請。
完
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