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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監管痛症治療服務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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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痛症治療中心向市民推銷痛症治療服務時,懷疑涉及詐騙和不良銷售手法,包括(i)在推銷過程中沒有提供完整合約及解釋合約條文,而只是在顧客付費後才提供內容簡單的合約文本,而且合約沒有顯示正確公司名稱;(ii)收到一定數目的投訴後便更改公司名稱;及(iii)在顧客不知情下,為其向非銀行的「先買後付」平台申請支付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涉及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數目,以及當中涉及推銷痛症治療服務的數目為何;
 
(二)就上述痛症治療中心未有提供完整合約或只提供內容簡單的合約文本,以及沒有透過已作出商業登記的公司收款,政府有何措施打擊該等不良營商手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鑑於據悉,部分痛症治療中心的治療師並非持牌的專業醫護人士,對顧客的健康構成隱患,政府會否推出措施加強監管該類提供痛症治療服務的公司;
 
(四)因應上述痛症治療中心涉嫌利用先買後付平台作不良銷售的情況,政府會否檢視先買後付平台的監管機制及加強有關規範,並就先買後付的付款方式制訂標準合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何措施加強市民了解《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簽訂預繳式服務合約時要注意的細節,以提升市民對防範上述不良銷售手法的意識?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醫務衞生局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我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

  由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香港海關(海關)接獲有關《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數字(括號內的數字為該類別中涉及推銷痛症治療服務的投訴數字)表列如下:
 
類別(註一)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截至
11月底)
虛假商品說明 5 008
( 8 )
4 667
( 9 )
5 168
( 39 )
誤導性遺漏 292
( 2 )
177
( 1 )
594
( 2 )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189
( 1 )
119
( 4 )
138
( 5 )
餌誘式廣告宣傳 14
( 1 )
5
( 0 )
7
( 0 )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12
( 0 )
2
( 0 )
4
( 0 )
不當地接受付款 1 483
 ( 0 )
1 103
 ( 0 )
12 484
(註二)
 ( 3 )
 
(二)就有市民舉報指一間連鎖痛症治療中心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預繳式療程,涉嫌違反《條例》,海關人員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涉事痛症治療中心的分店進行調查,包括向其負責人和職員進行問話,亦在現場取走一些與購買療程有關的文件、相關職員的資料等,以作進一步調查。如海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任何違反《條例》的情況,會果斷採取執法行動。
 
  與此同時,如發現案件有詐騙成分,警方會按既定程序跟進。

(三)目前,有13類醫護專業人員須先經法定註冊,方能在本港執業(註三)。現行法例禁止有關專業人員未經註冊執業,以及非法使用註冊醫護專業名銜的行為。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的專業行為由相關醫護專業的法定管理局及委員會規管。如市民欲對個別醫護專業人員的專業行為提出投訴,可向相關管理局及委員會提出,管理局及委員會將獨立處理。
 
  為了避免市民尋求不當方法以治理某些病況,從而保障公眾健康,《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禁止/限制任何人發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以預防或治療條例內附表一及二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衞生署有既定機制審查廣告,如發現內容涉嫌違反該條例,定會依法處理。此外,如提供痛症治療的處所屬涉及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該處所屬《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的規管範圍,並須符合有關牌照的條件。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10條,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日間醫療中心,違者可處第六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三年。《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92條在實施後亦將禁止任何處所在未有法律規定或准許的情況下,使用某些名稱或描述,顯示該處所提供的服務,屬在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痛症由不同原因引致,有可能是嚴重疾病的病徵。政府提醒市民應徵詢註冊醫護專業人員意見,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

(四)現時,香港已有一定的措施規管「先買後付」服務。具體而言,銀行如提供「先買後付」服務,須遵從香港金融管理局訂立適用於個人信貸產品的監管規定,以及就「先買後付」服務發出的指引。

  至於其他非銀行機構提供的「先買後付」服務,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任何人在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申領放債人牌照,並遵從牌照條件。若有關非銀行平台的業務沒有涉及向用戶提供貸款,他們便無須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下向政府或監管機構申領牌照。現時,市場上已有一間「先買後付」的非銀行平台領取了放債人牌照。

  公司註冊處已發信予提供「先買後付」服務的非銀行平台,提醒他們若其業務涉及向用戶提供貸款,須向公司註冊處申領放債人牌照。如發現有營運者無牌經營放債人業務,公司註冊處會積極跟進,並將個案轉介警方採取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規行為。此外,財庫局會加強與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合作及情報交換,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財庫局會持續透過公眾教育活動,向大眾宣傳審慎理財的訊息。

(五)海關作為《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一直積極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推行宣傳教育,三管齊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在執法行動方面,海關獲賦權就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海關完成了491 宗調查,並完成了288宗檢控個案,其中被定罪的個案達261宗,成功檢控率超過九成,涉及不同行業。被法庭判監的個案達79宗,被判入獄人數41人,其中一個個案涉及健身中心職員以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銷售健身服務合約,當中一名涉案的職員被判監禁27個月,為《條例》生效以來被判處的最重監禁刑期。另外,罰款個案達157宗,金額由500元至16萬元不等。法庭就檢控個案的判刑,能夠對不良商戶產生阻嚇作用。

  在合規推廣方面,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底,海關為不同業界合共舉辦了83場外展講座、研討會和會議,加強業界了解《條例》下的法律要求及遵從《條例》而應採取的措施。
 
  在宣傳教育方面,海關積極推行有關工作,包括於節日派人員到各熱門旅遊購物區巡邏及派發宣傳單張,並於官方社交媒體平台(包括抖音及微信帳戶)發布「精明消費」小錦囊及宣傳視頻,以加強消費者對不良營商手法的認識及推廣「精明消費」的概念。就預繳式消費,海關亦不時提醒消費者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在作出預繳式消費決定前要謹慎考慮,並於購買服務後保留交易單據及相關紀錄,以供日後有需要作出申訴時作為基本資料。
 
  另一方面,消委會一直致力研究和倡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並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履行法定職能,包括接受及審視消費者就貨品及服務作出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消委會亦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向消費者提出與預繳式消費相關的消費警示及建議,例如在其出版的《選擇》月刊刊登有關預繳式消費的調查文章,提醒消費者進行預繳式消費前應先了解退貨安排及退款保障等條款細則,以及透過報章、電台及電視台等不同媒體的訪問,提醒消費者遇上購物爭議時需注意的情況。

註一:根據《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作分類。
 
註二:當中11 546宗涉及同一網店的投訴。
 
註三:該13個醫護專業為醫生、牙醫、護士、中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醫務化驗師、視光師、放射技師、脊醫、牙齒衞生員、助產士和藥劑師。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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