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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的執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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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跟進個案的進度緩慢,未能有效協助他們解決滲水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滲水辦處理樓宇滲水個案的以下統計數字(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i)接獲的舉報、
(ii)處理的個案、
(iii)成功找出滲水源頭並已完成調查的個案、
(iv)未能找到滲水源頭但已終止調查的個案、
(v)調查中的個案、
(vi)未能在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的個案、
(vii)發出「妨擾事故通知」、
(viii)向法庭提交「妨擾事故命令」申請和獲批申請、
(ix)向法庭提交「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申請和獲批申請,以及
(x)提出檢控和被定罪的個案;
 
(二)第(一)(vi)項所述未能在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的個案的具體原因,以及完成調查耗時最長的個案所需的工作天天數為何;
 
(三)滲水辦處理每宗個案平均所需時間和人手為何;有否檢視滲水辦現時的資源和人手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滲水辦有否主動調查因業主或住戶違規改動單位設計而造成滲水的情況;如有,過去五年發現多少宗相關個案,以及跟進工作為何;如否,滲水辦會如何跟進有關情況?
 
答覆:
 
主席:
 
  樓宇滲水一般是由於樓宇和設施破損及缺乏維修所致。業主及住戶有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樓宇,包括解決樓宇滲水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業主應首先自行安排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需要與有關業主或住戶協調,進行維修工程。如有關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樓宇結構安全風險或浪費供水,政府便會分別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介入處理個案。
 
  政府明白業主處理樓宇滲水問題時往往遇到困難,故此成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法例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有關業主或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
 
  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和食環署後,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及(二)聯辦處在過往五年每年處理樓宇滲水個案的相關數字列於附件。截至二○二三年九月,仍在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約為10 000個。
 
  為提高透明度,聯辦處自二○二二年一月開始在滲水事宜專題網頁公布每年調查樓宇滲水舉報個案的實際表現。在二○二○年、二○二一年及二○二二年接獲的個案中,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並告知舉報人調查結果的百分比分別為67、70及68.5。聯辦處沒有備存未能在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個案所需時間。然而,該些個案大多是較複雜個案,例如涉及多個滲水源頭、滲水重複或間斷出現、須多次測試才能確定源頭、業主或住戶未能配合調查等。
 
  此外,環境及生態局正就環境衞生相關法例進行法例修訂檢討,當中包括建議延長進入涉事單位調查時間,以及將不遵從政府人員發出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定為違法行為,以讓政府人員可儘快進入懷疑造成公共衞生妨擾問題(其中包括樓宇滲水)的單位進行調查。若修例建議獲通過,將有助提升聯辦處調查滲水個案的效率。
 
(三)於二○二三/二四財政年度,食環署及屋宇署駐聯辦處的人手編制分別為252名調查及聯絡人員,以及82名專業及技術職系人員。聯辦處沒有就處理每宗個案所需時間及人手備存數字。然而,聯辦處會靈活調配內部人手以應付工作量,亦會不時檢視資源和人手要求,並按需要尋求額外資源。
 
  為提升處理樓宇滲水舉報的效率和成效,聯辦處過去落實的改善措施包括:設立四個地區聯合辦公室,以分區模式加強兩個部門協作,提升運作效率;提升滲水投訴管理系統,更有效監察滲水個案的跟進工作;精簡工作程序,例如減少申請進入處所手令前的到訪次數,以及統一申請手令的文件;加強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表現;以及設立顧客服務小組,讓公眾更了解滲水事宜,並就滲水爭議建議可行的解決方法。自去年第三季,聯辦處在部分地區(即黃大仙、元朗、北區及離島)試行新的調查程序,在完成第一階段調查後,嘗試同步進行原本按序進行的第二階段基本調查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註),縮減調查時間。聯辦處會繼續完善及精簡工作程序,加快處理滲水個案。

(四)樓宇滲水與違例建築工程沒有必然關係。若在調查期間發現有懷疑違例建築工程的情況,或滲水個案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或與樓宇的排水渠管失修有關,聯辦處會轉介個案,由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向相關業主發出勸諭信或法定命令,要求清拆違例建築物或進行修葺工程。聯辦處及屋宇署沒有就轉介個案編製統計數字。屋宇署並沒有備存樓宇滲水與確立違例建築工程有關個案的統計數字。
 
註:第一階段的調查會確定滲水位置的濕度數值是否達百分之三十五或以上。聯辦處不會就濕度數值低於百分之三十五的滲水舉報進行調查。若濕度數值達百分之三十五或以上,將安排第二階段調查。第二階段為基本調查,包括排水管的色水測試、供水喉管的反向壓力測試和滲水位置的濕度監測等。如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則會安排第三階段調查。第三階段為專業調查,包括地台的蓄水測試、牆壁的灑水測試、供水喉管的反向壓力測試、滲水位置的濕度監測,以及於應用新科技測試的14個試點地區就合適個案使用的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等。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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