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暫緩追討欠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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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透過立法實施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為此,《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第644章)於二○二二年五月一日刊憲生效。第644章在三個月的「保護期」(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延遲業主對欠租的租戶採取某些行動(包括終止有關租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保護期結束至今,有關業主入稟法院向商業租戶追討欠租的個案宗數為何;
(二)自上述保護期結束至今,遭有關業主入稟法院追討欠租但無力償還欠款而結業、清盤或被終止租賃的商業租戶數目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對社會各持份者的利弊?
答覆:
主席:
就洪雯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在二○二二年農曆新年前後大規模爆發,其規模及嚴重程度前所未見,政府為此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以保障大眾衞生生命安全。當時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陷入經營和周轉困難,而租金是中小企經營成本的一個重要部分。有見及此,財政司司長在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透過立法實施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禁止業主在三個月的保護期(即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對指定行業未能如期繳交租金的商業租戶採取終止租賃、中止提供服務或其他相關法律行動。《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第644章)(《條例》)於二○二二年五月一日生效。《條例》旨在為受影響行業的商業租戶提供喘息空間,一方面使他們不會因無法如期繳付租金而遭業主採取法律或其他行動追索以致被迫結業,另一方面提供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在此期間透過協商訂立雙方同意的租金安排。
根據《條例》,如在保護期或在租賃生效當日(如租賃是在保護期內開始生效),就任何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註釋一)的有關租戶,倘若在保護期期間內沒有遵照租約繳付租金,有關業主在保護期內不得就(或繼續就)未繳付的租金採取某些追討欠租行動(註釋二)(倘若該等行動經已展開但尚未完結,則須予以擱置)。在保護期結束後,業主可向租戶追討累計的欠租,租戶也須按租約繳付拖欠的租金。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紀錄,自二○二二年五月一日(即《條例》生效)以來,有一宗涉嫌業主在保護期內採取有關追討欠租行動的檢控個案,該名業主亦已在法庭上認罪。此外,資料顯示在二○二二年八月至今,全港公司清盤呈請的宗數並沒有急速增加,平均每月46宗(截至二○二三年十二月)。
暫緩追討欠租措施是非常時期推出的非常措施,目的是避免出現大規模的中小企業倒閉,令到最受疫情影響的較低收入人士失去工作。政府在推出暫緩追討欠租措施時,預計約有13萬家中小企可受惠於該措施,我們相信措施已達到協助保障就業和維護香港經濟元氣的作用。事實上,某些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在疫情極度嚴峻時,也有推出性質相若的措施。
註釋:
一:根據《條例》,指明處所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第2條所訂的表列處所(不包括郵輪及超級市場)、餐飲業務處所、幼兒中心、幼稚園、私立小學日校及私立中學日校、零售店鋪、補習學校,以及用作提供興趣班、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經營郵輪業務、職業介紹所業務和洗衣業等一系列的處所等。
二:根據《條例》,業主不得向租戶採取多項追討欠租行動,其中包括從有關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有關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有關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
完
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