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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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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一月九日)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該處因應今日一名男子因經辧無牌職業介紹所,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罰款一萬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勞工處於二○二二年五月接獲一名擬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對一名男子的投訴。由於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男子經辦無牌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公眾人士如欲查詢與職業介紹所相關事宜或投訴職業介紹所的不良經營手法,請致電2115 3667、電郵至ea-ee@labour.gov.hk,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
 
2024年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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