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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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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署今日(一月五日)表示,政府已完成檢討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證明書)的程序。運輸署將於一月八日起實施以下優化安排:

(一) 運輸署將明確指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登記冊)的目的,分別是:

  (1) 規管車輛的使用;
  (2) 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及
  (3) 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二)根據設立登記冊的目的,訂明運輸署只會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證明書:

  (1) 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
  (2) 申請人聲明,他已獲得該車輛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索取有關證明書,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請人亦須向運輸署述明該車主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公司註冊證號碼∕公司編號。所提供的車主資料必須與運輸署的記錄相符;或
  (3) 申請人聲明,他(或其主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該車輛的使用而直接受到影響,因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有關資料只會用於下列指明用途,包括:
    (a) 買賣車輛;
    (b) 保險索償;
    (c) 賠償∕申索;
    (d) 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的問題;
    (e) 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
    (f) 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及
    (g) 安全召回。

(三)在申請程序方面,運輸署會沿用目前紙本及網上並行的安排接受申請。同時,運輸署將會就申請證明書的安排提供《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指引》),說明有關申請程序、可獲發放證明書的指明用途及其詮釋和參考例子、注意事項等,供申請人參考。

(四)如申請人認為其申請雖然不符合上述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希望運輸署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申請人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有關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詳情亦會載於《指引》。紙本申請表格及網上申請的安排不適用於例外情況申請。

(五)運輸署或執法機關會在有需要時對申請作出查核,運輸署亦會於證明書發出日期後兩年內以隨機抽樣形式對申請作出查核。申請人須於上述期間內保存所有相關文件∕資料,供日後查核之用。

(六)由二○二一年一月起,運輸署推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讓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車主知悉有人經由證明書獲得其個人資料。在是次的優化安排下,運輸署會將上述服務延伸至涵蓋所有登記車主,包括以公司名義登記的車主。當運輸署發出涉及已訂閱服務的車主名下車輛的證明書後,運輸署會透過電郵通知該車主運輸署已就其名下的車輛提出的申請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並提供有關申請的資料。

  在實施優化安排後,申請證明書的程序將得到完善。運輸署將可以進一步降低登記冊上的資料被誤用或濫用的風險,加強保障登記車主的私隱。

  有關優化安排的詳情、經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及《指引》已上載至運輸署網頁(https://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rovaiocovp/index.html),並將於一月八日起於運輸署轄下四間牌照事務處向公眾提供經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及《指引》。

  為配合落實優化安排,遞交申請證明書的安排如下:

(一)網上申請證明書的服務將於一月五日下午五時至一月八日上午八時五十九分暫停,以作系統更新,並於一月八日上午九時起重新開放,接受網上申請;及

(二)經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將於優化安排的實施日期,即一月八日起開始使用。由一月八日起,運輸署只接納以經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提出申請(例外情況申請除外)。如於一月八日起仍以現行版本TD318表格(Rev. 10/2019)提出申請,運輸署將不會處理有關申請,並會退回予申請人。
 
2024年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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