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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與內地相互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機制的最新發展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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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與內地相互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機制的最新發展的開場發言︰

I. 最新發展

  多謝主席。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為實施《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條例》),我們已經向立法會提交了兩條附屬法例,分別是:

(1)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為《條例》的常規與程序訂立細則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第645A章)(《規則》)。有關《規則》的擬定已經經過公眾諮詢,而公眾諮詢後作出的技術修訂,兩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都分別知悉,並無提出異議。

(2)由律政司、即我本人訂立、為《條例》及《規則》訂明生效日期的(「《生效日期公告》」),即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共識,相互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條例》及附屬法例將於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為便利法庭使用者,司法機構計劃頒布新的《實務指示》,以就《條例》下的常規及程序作出指引。司法機構正就《實務指示》諮詢持份者,計劃在《條例》和《安排》生效前適時公布。

II. 新機制好處

  新機制將優化兩地目前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機制,減少當事人重複提出訴訟的情況,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我們估計,如果不同債權人例如銀行、財務借貸公司,對債務回收率將會有更大信心,將可刺激商業借貸活動,不同商界朋友將更容易獲得更充裕的營運資金,並進一步鼓勵投資活動。

  另一方面,一般市民在日常生活,例如產品買賣、個人侵權行為或意外等不同方面,也可能須要透過官司向其他人追討賠償。讓我簡單談談兩個情況:

(1)第一,提交香港判決往內地申請執行,即向北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得到了香港的判決,但被告的資產主要在內地,在《安排》生效後,當事人便可以透過《安排》下的程序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判決,而不須在內地重新提起訴訟。

(2)另一方面是提交內地判決來港申請執行,即南向的情況,其實也是相類似。當事人可以透過《條例》下簡單的登記機制,針對被告在港的資產執行內地判決,免卻重複提出訴訟的費用及時間。

  就執行跨境民商事判決,新機制訂立比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更為清晰,亦列出更清晰的執行條件,而涵蓋的判決種類又比現時已經實行的《協議管轄安排》的《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更為廣泛,甚至包括國際公約《海牙判決安排》明確排除的知識產權判決來得更為廣泛。

  我們相信,更加成熟的跨境執行制度將可令當事人選定香港法院作為部分牽涉內地資產的官司的協議管轄法院,因而刺激對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鞏固香港作為超級聯繫人及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III. 宣傳活動及計劃

  在準備《條例草案》及《規則》擬稿及進行相關諮詢期間,我們已經進行多場講座並刊登不同文章,向持份者、各界人士,包括商界、法律界及學術界及公眾介紹《條例》下的機制的要點。

  在《條例》和《安排》生效當日(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律政司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合辦研討會。我們估計研討會將吸引大量嘉賓出席及於線上參加。

  此外,律政司已經設立專題網頁宣傳新機制。我們亦準備了宣傳單張,並將在香港和內地經濟貿易辦事處派發。

IV. 澄清謬誤

  我想借這機會再談談,在二○二三年十一月中旬,我留意到有評論對《安排》的內容表達了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我們已經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傳媒訪問及社交媒體,即時更正這些對《安排》的誤解,並就《安排》下機制的運作作出澄清。

  我希望有兩點再重申。

  謬誤(一):有評論錯誤指出,根據《安排》,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

  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首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

  而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

  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有機會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謬誤(二):有評論錯誤指出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事實上,《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關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而且,當事人須要就跨境執行自行提交申請文件,在香港並非新鮮事:香港不同現行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機制,均有類似安排。

  再者,《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的登記作廢理由,與國際通行的規定相符,包括例如二○一九年《海牙判決公約》等。

  所以我借此機會再澄清坊間一些曾經流傳過的誤解。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