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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警務處依法通緝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竄逃人及黎智英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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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在銅鑼灣出席活動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記者朋友。首先,我想就昨日(十二月十四日)警方再通緝五名逃犯一事作補充。首先,這五名「走佬」的逃犯,在他們潛逃期間繼續進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乞求外國政府對中央和特區官員,甚或司法機構人員作出「制裁」。另外,他們發布一些(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煽動危害國家安全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影片。他們亦宣揚接受武裝訓練,甚或組織武裝力量,以對抗或反對特區政府,甚至進行(鼓吹)「港獨」。這全是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我們的通緝行動全是基於證據,全是基於檢控政策,從而得出要通緝他們的結論。
 
  這些逃犯以為「走佬」去外國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有一、兩名(通緝犯)自恃持有外國護照,(我們)對他們無可奈何。我想告訴大家,《香港國安法》具域外效力,無論你在哪裏違反《香港國安法》,無論你等多久,你都是一個通緝犯。在這一刻,可能有外國政府因為你是他們的「走狗」而保護你、包庇你。但當你失去利用價值時,你就將會是一隻棄卒,你永遠都是通緝犯,像過街老鼠一樣不能見光,更令你的家人蒙羞,面目無光。
 
  我再想講講,我留意到一些英美國家,就我們根據證據所進行的通緝行動抹黑我們,其實這些國家自己也有國家安全的法例,特別是英國才剛剛通過了國家安全條例,是非常「辣」的,(難道)你就可以有這個法例,我們就不可以根據我們的法例和證據去通緝這些罪犯?這正是雙重標準。我希望這些國家停止包庇這些逃犯,亦不要再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法例所做的行為。
 
  另外,我想再提提大家,在過往幾日內,警方一共拘捕了兩男兩女(共)四名人士,他們涉嫌在網上眾籌,為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通緝犯提供金錢資助。這些通緝犯包括「叫人衝,自己鬆」的許智峯,以及「現代漢奸」羅冠聰。四人被警方以「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拘捕。我想提醒大家,資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去進行他們的行為,可能要負上刑責,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在這裏我想講講,下星期一將是黎智英案件開審的日期,(案件)將會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以往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我們留意到很多人自稱為「旁聽師」,騷擾檢控人員、大聲喧嘩,甚或會跟隨律師進出洗手間作出滋擾行為,並在法庭内大聲叫囂影響法庭審訊進行。有見及此,警方已與司法機構作出協調,將在法院對訪客進行X光機檢查,當中包括被告、旁聽人士、律師等均須接受檢查,警員亦會在法院周圍加強巡邏,並派出爆炸品搜索犬。
 
  我在此警告如任何人企圖騷擾審訊進行,或企圖恐嚇任何有份參與司法過程的人員,我們不會猶豫,定會即時採取果斷行動,多謝各位。
 
記者:黎智英案受廣泛關注,請問警方將派出多少警力,及會否加強在法院內的搜查?另外,就昨日拘捕的四名人士,外界擔心界線該如何界定,譬如會否在網上「讚好」一些言論亦會遭受影響、誤墮法網?抑或是一些金錢上的交易才會構成相關罪行?
 
保安局局長:有關下周一的黎智英案,我們是基於過往發生過的許多事,包括所謂的「旁聽師」、甚或「送車師」包圍(載)罪犯離開法庭(的囚車)、不斷拍打車身等,為針對這些會危害他人及影響審訊的行為而作出相應行動,包括作出搜查及設置X光機。
 
  另外,究竟在甚麼情況下才算是資助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其實界線非常清楚,絕不含糊。如果你知道某個人干犯了或涉嫌干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你明明知道但還捐錢給他繼續進行這些行為,你就可能犯法了。
 
記者:想問問昨日國安處說警方與被捕人商討保釋條件是「有傾有講」,周庭北上以換取贖回護照一事是否屬實?也想問最近有很多反修例事件已被定罪的人士也會出現在一些節目中,其實這些安排由誰提出?是不是仿效內地電視認罪的做法?未來會否有更多這些安排?
 
保安局局長:首先,就周庭事件,由於我們不排除日後可能會對她有一些檢控行動,所以之前發生的細節,將來可能在法庭上用作證供,我不方便在這裡透露太多。但我認為周庭利用了我們企圖給予機會年輕人的善心,並出賣她的誠信,我相信她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恥。另外,剛才提及以前犯事的人現在真心悔改,在鏡頭前分享自己的感受,亦希望提醒年輕人勿墮法網,我認為這是非常祟高的做法。如果任何人將別人善意、祟高的分享說成不好的事,我認為這是對他們真心悔改的侮辱。
 
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