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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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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答覆:
 
問題:
 
  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消費者委員會接獲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個案維持1 400宗以上。就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新措施打擊教育中心、美容院或健身中心以不良營商手法(例如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及「疲勞轟炸」)取得涉及預繳式消費的服務合約;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包括會否在明年內立法實施法定冷靜期及在短期內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如沒有新措施,當局如何加強打擊該等不良營商手法;
 
(二)會否參考內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做法,訂明透過非現場購物方式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可無須說明理由在七日內退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消費者在商戶倒閉後會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獲賠償的次序較後,當局會否考慮修例,給予向商戶購買預繳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較高的賠償優次;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律政司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我們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違反相關條文的商戶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50萬元。
 
  香港海關(海關)作為《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一直積極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推行宣傳教育,三管齊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在執法行動方面,海關獲賦權就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海關完成了477宗調查,並完成了284宗檢控個案,其中被定罪的個案達258宗,成功檢控率超過九成,涉及不同行業。被法庭判監的個案達79宗,被判入獄人數41人,其中一個個案涉及健身中心職員以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銷售健身服務合約,當中一名涉案的職員被判監禁27個月,為《條例》生效以來被判處的最重監禁刑期。另外,罰款個案達155宗,金額由500元至16萬元不等。法庭就檢控個案的判刑,能夠對不良商戶產生阻嚇作用。
 
  此外,在合規推廣方面,由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海關為不同業界合共舉辦了81場外展講座、研討會和會議,加強業界了解《條例》下的法律要求及遵從《條例》而應採取的措施。海關亦積極推行宣傳教育方面的工作,包括於節日派人員到各熱門旅遊購物區巡邏及派發宣傳單張,並於官方社交媒體平台(包括抖音及微信帳戶)發布「精明消費」小錦囊及宣傳視頻,以加強消費者對不良營商手法的認識及推廣「精明消費」的概念。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數字,其接獲有關《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總數,由超過1 600宗下降至二○二二至二三年度大約1 400宗。當中,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數字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連續下降。這些數字反映上述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措施具備成效。
 
  就涉及預繳式消費的不良營商手法,特別是涉及健身中心和美容院以威嚇手法推銷大額預繳服務的情況,政府留意到這是社會所關注的議題。就此,政府在二○一九年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就透過立法實施法定冷靜期規管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收集意見。惟公眾諮詢結束不久後,自二○一九年下半年,社會環境、經濟情況和消費氣氛都產生了急劇變化。香港剛於今年開始全面復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營運仍面對不少挑戰。我們會繼續因應當前情況,包括經濟環境和相關投訴及執法數字,小心檢視有關建議,然後再決定未來路向。
 
  另外,政府成立的跨界別集體訴訟工作小組已委託顧問研究有關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為香港經濟及其他相關方面所帶來的影響。
 
(二)就問題中提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一項條款針對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指明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相關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近年,電子商貿發展迅速,各遙距交易的模式(包括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非常普遍,特別是網上交易已成為香港各行各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實施上述無需説明理由退貨的制度,將嚴重影響各行各業的商業運作,引致大量商戶需要承擔額外的成本,包括因取消合約及處理退款產生的行政及員工開支,增添營商壓力。
 
  我們在作出有關考慮時必須小心權衡其利弊,包括消費者權益以及對商戶和相關消費模式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事實上,無論消費者是經實體商戶或是透過遙距交易模式購物,他們同樣受到香港現行的法例(包括《條例》)所保障。考慮到香港目前的經濟環境,以及就遙距交易設立無需說明理由退貨的制度對香港各行各業的深遠影響,我們沒有計劃設立有關制度。
 
(三)至於有關債權人在公司清盤時獲賠償的優次方面,香港現行的公司清盤制度主要的目標是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保障和信心,以及提升營商環境,以確保清盤公司剩餘資產的價值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留,並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配予公司的債權人包括其僱員、供應商、承辦商等。一般而言,除了有抵押債項(如樓宇按揭)和優先債項(包括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定義的僱員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外,其他債權人在攤還債款方面享有相同的優先權,並按照平等分發的法律原則予以償付,即債權人可依其獲接納的申索款額按比例獲攤還債款。
 
  現行制度是經考慮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而制定。根據有關建議,平等分發的法律原則不應輕易作出改動,除非是為了防範體系崩潰或維持公共秩序。這個做法與其他可比較的司法管轄區大致相同。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