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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僱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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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振昇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僱傭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勞工處共處理多少宗僱員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而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個案,並按以下個案性質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i)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遭解僱;
(ii)放取有薪病假期間遭解僱;
(iii)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獲清付《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補償前遭解僱;
(iv)因行使職工會權利而遭解僱;
(v)因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而遭解僱;及
(vi)因其他原因而遭解僱;

(二)第(一)項所述的申索個案中,有多少宗所涉及的僱員的月薪超過24,000元;

(三)第(一)項所述的申索個案中,(a)經勞工處調停後獲解決或僱員決定不再追討的個案數目,以及(b)僱員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的個案數目(按以下申索的結果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i)僱員撤回申索;
(ii)在雙方同意下以金錢補償解決;
(iii)勞審處作出復職的命令;
(iv)勞審處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
(v)僱員被裁定敗訴;
(vi)被下令無限期押後;及
(vii)尚未有結果;

(四)第(三)項的第(iii)及(iv)項所述的申索個案中,有多少宗所涉及的僱員的月薪超過24,000元,以及有多少宗所涉及的僱主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有關僱員;

(五)鑑於根據第57章第32NA(1)(b)條,沒有履行勞審處作出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僱主,須向有關僱員支付一筆指明款項,在第(四)項所述僱主沒有履行有關命令的個案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沒有向有關僱員支付該筆指明款項而遭當局檢控;及

(六)有否檢討和考慮提高第57章第32NA(1)(b)條的指明款項的款額上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司法機構後,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二○一八年至二○二二年,勞工處共處理40宗僱員根據《僱傭條例》下「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保障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個案,其中15宗所涉及僱員的月薪超過24,000元。有關個案按類別及結果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四)及(五)勞資審裁處於上述期間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六)《僱傭條例》第32NA(1)(b)條有關僱主因沒有遵從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而須向僱員支付額外款項的條文自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實施。由於至今未有相關個案,故政府現階段無計劃考慮提高上述條文所訂的款項上限。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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