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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精簡地契續期安排的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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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今日(十二月七日)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透過法例設立恆常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所有業權人與政府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一直按照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處理地契續期事宜。按照該政策,《條例草案》所涵蓋的一般用途地契(即特殊用途地契以外的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一般會獲政府予以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發言人續指:「《條例草案》維持和沿用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變了續期方式,即以刊憲取代政府與業權人逐一簽立新地契,確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為續期提供確定性,亦有助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續期安排的信心。」

  《條例草案》訂明,地政總署署長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註一),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將會獲續期,除非地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註二)。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條款,並按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無須為續期本身補地價、但須繳納隨應課差餉租值每年調整而計算的地租的續期條款,以及有關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均以原狀過渡。

  此外,按照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指示,《條例草案》訂明,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在特區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買賣包括續契等事宜,由於屬外交事權,亦須繼續按公署就相關房地產並自二○二二年六月生效的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續期批准,地契才可獲續期。如有關物業是多層大廈的某個單位,上述要求只適用於該單位,同一大廈內其他單位不受影響。

  發展局於今年五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其後諮詢了相關專業團體及持份者。發展局欣悉各界均支持這項建議,並因應所接獲的意見調整執行細節,包括把「續期公告」的刊登時間由地契到期前三年,倍增至地契到期前六年,以正面回應持份者希望更早確定地契續期的意見,同時亦平衡了政府需到較接近地契到期時間考慮是否續期的需要。

  發言人表示:「地契是市民日常生活及營商的基礎,新續期機制將帶來明顯的利民便商效果。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和生效。」

  《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十二月八日)刊憲,並於十二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詳情可參閱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註一︰以二○三一年到期的地契為例,「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須不遲於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少於六年內到期的地契(根據紀錄,未來最早到期的一批一般用途地契將於二○二五年到期),「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須於法例生效當天刊登。

註二︰根據既定行政政策,若有公眾利益考慮不應為個別地契續期(例如地契有嚴重違反地契情況而屢勸不改),地政總署可拒絕為該地契續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今到期的25份地契,並沒有一般用途地契因公眾利益考慮而不獲續期。
 
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