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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醫務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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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一直以來,政府的政策目標包括為病人和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臨終照顧服務。當中,預設醫療指示以及讓末期病人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人選擇,以及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現時,醫院管理局和私營醫療機構有根據普通法讓病人與家人和醫護人員充分討論後,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拒絕指定的維持生命治療。但是由於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對訂立該指示的人士和業界均產生不確定因素,令有關做法未能在社會普及。
 
  另外,社會希望可以尊重病人在居處離世的選擇。現時《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已有相關條文,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病人在家離世並不需呈報死因庭。不過,相應條文並不適用於殘疾人士院舍和並非護養院的安老院,院舍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自然死亡個案,均須通報死因庭,當中可能涉及警方調查、死因研訊、解剖等程序,導致院舍和家人抗拒讓院友在院舍離世。
 
  政府於二○一九年已就晚期照顧進行公眾諮詢,並於二○二○年發布諮詢報告,當中指出政府的立法建議方向得到各界廣泛支持。為了落實報告中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我們於本年五月諮詢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並獲得委員會支持,現向立法會正式提交《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今次立法目的包括:
 
(一)把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以增加相關的法律保障;
 
(二)為治療提供者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救援人員,提供在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上的相關保護;
 
(三)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和《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以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遵從預設醫療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礙;以及
 
(四)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相關條文,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可以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指以書面作出的陳述,以便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沒有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為了令預設醫療指示在醫院以外的環境更易實行,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人,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
 
  我必須重申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預設醫療指示是在指明情況下不給予或中止對末期病人施行維持生命的治療。訂立者不得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紓緩治療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物質以結束其生命。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而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該醫生須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並已獲告知指示的性質及遵從當中每項指令對其自身的影響。在撤銷指示方面,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即時撤銷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的掃描副本可儲存至指定電子系統,作為有效證明。除了使用電子方式儲存預設醫療指示,我們亦正研究電子訂立和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可行性。我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讓相關法律條文在電子系統就緒時生效,推展預設醫療指示的全面電子化。
 
  《條例草案》亦會照顧到提供法律保障的需要。考慮到在救援行動中,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往往需在一瞬間作出決定,同時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草案》將為醫護人員和急救人員提供法律保障,無論施救者是否接受過專業培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將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舉例來說,施救者對一名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或已獲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病人施救時,假若他不知道該病人已訂立有關指示或醫生已發出有關命令、或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該指令或命令並非有效和適用,他們不會因進行搶救而招致民事或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責任。同樣地,如施救者真誠而合理地相信指示或命令有效和適用,而沒有向病人施以該指明治療或心肺復甦術,也不會因而招致法律責任。醫護人員和急救人員的行為是否合理將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進行評估。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現場支援或信息相對有限,以及時間緊迫等因素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
 
  除《條例草案》外,為了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的相關條文。經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十四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有關法例修訂將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已於今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
 
  《條例草案》通過後不會即時生效。《條例草案》生效前,我們會加強推展晚期照顧和有關生死議題的公眾教育,並向市民、醫護界和社區心肺復甦術培訓機構推廣新的法例,以及加強醫療、安老服務和緊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和發展。同時,我們會在條例生效前給予充足時間,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更新其指引、紀錄和系統,並為員工提供培訓。
 
  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亦會持續推動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務求提升病人直至臨終一刻的生活質素,並促進病人家屬在親人病重期間以至離世後的福祉,希望議員可以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建議。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