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九題:監察專營巴士的行車班次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反映,近月專營巴士脫班問題越來越嚴重,而運輸署未有定期公布個別專營巴士路線的脫班率,亦令市民難以監察專營巴士公司的服務表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運輸署對專營巴士「脫班率」及「延誤率」的定義為何;

(二)本年一月至六月,全港所有專營巴士路線的脫班率及延誤率(按路線(包括所有特別班次)列出);

(三)專營巴士路線的脫班率及/或延誤率需達到甚麼水平,運輸署才會採取跟進行動,以及有關行動的詳情為何;

(四)過去五年,運輸署有否採取第(三)項所述的跟進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運輸署曾因應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於二○一四年一月就「對專營巴士行車班次的監察機制」發表的主動調查報告的建議,檢討脫班率的定義及對專營巴士公司的懲罰機制,運輸署會否因應近月專營巴士脫班問題越來越嚴重,再次檢討及改善有關機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訂有嚴謹而公平的既定機制,評估專營巴士營辦商提供服務的情況。每一條專營巴士路線均有一份由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訂明專營巴士營辦商須就該路線提供的服務詳情,包括路線安排、營運時間、服務班次及車輛數目。運輸署會透過不同方式,包括定期審核及檢視營辦商的營運資料及數據、安排實地調查及透過分析市民對巴士脫班的建議和投訴等,密切監察服務的水平和穩定性。

  就陸頌雄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巴士服務不穩定的情況大致可歸納為「脫班」和「班次不準」兩類。「脫班」是指營辦商沒有開出訂定班次;而「班次不準」(包括提早和延誤)則指營辦商有開出訂定班次,但班次早於或遲於訂定時間開出(註一)。巴士服務不穩定的成因眾多,有些屬於營辦商控制範圍以內的因素,例如車程時間、車輛故障或不足、人手調配;有些則屬於營辦商難以控制的情況,例如惡劣天氣、交通擠塞或突發路面事故。

  一般而言,「脫班」情況對乘客影響較大。運輸署在評估專營巴士服務穩定性的整體情況時,亦會以「脫班率」作為主要指標。「脫班率」是以「脫班」的班次佔一個時段內服務詳情表訂定班次總數的百分比計算。

  至於「班次不準」的情況,一般是因為行車時間不穩定所引起的,對乘客的影響會因提早或延誤的程度而有所不同。運輸署雖然未有為「班次不準」計算比率,不過署方會監察班次準時及行車時間的數據。如發現「班次不準」出現持續的情況,運輸署會與專營巴士營辦商作出適當跟進,保持班次穩定。

註一:服務詳情表所訂定的時間表是以巴士在總站開出的時間為基礎。至於巴士到達中途分站的實際時間,會受沿途的交通情況及各站上落的乘客人數影響。

(二)專營巴士營辦商向運輸署提供的個別路線班次紀錄屬內部資料,用以監察巴士服務。各巴士路線有不同的營運模式(如全日服務、只在繁忙時間或周末和假日營運的服務),個別路線的「脫班率」數值高低亦視乎該路線訂定班次的數目,不宜公開逐一比較。按專營權計算的整體「脫班率」會較有參考價值。二○二三年一月至六月各巴士專營權的整體「脫班率」表列如下:
 
巴士專營權 脫班率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2.6%
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 2.4%
城巴有限公司(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網絡專營權) 1.8%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4.5%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2.1%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 0.4%
整體 2.7%

#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和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的專營權已於二○二三年七月一日合併,新專營權名為「城巴有限公司(市區及新界巴士網絡專營權)」。

(三)及(五)如上文所述,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專營巴士服務的水平和穩定性,並會嚴肅檢視和跟進服務不穩定的原因。有關工作並不會只在「脫班率」達到某一水平才啓動。因應申訴專員公署於二○一四年提出的建議,運輸署已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要求專營巴士營辦商把脫班成因作更詳細分類,及將「脫班率」分拆以不同時段計算,以期更有效地針對成因及不同時段的情況找出相應解決方法。

  專營巴士營辦商如未能依照運輸署的規定提供服務,運輸署一般會正式發出提示信要求營辦商作出跟進及清楚說明須予改善之處。若營辦商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或作出改善,署方會再以勸喻信提醒營辦商必須遵行規定,並在指定的時間內落實改善措施。視乎個案的持續性和嚴重程度,運輸署亦會就個別或整體路線的脫班情況向營辦商發出警告信。運輸署向營辦商發出警告信時會同時以書面通知其董事局,以加強營辦商管理層對脫班問題的關注。政府在處理專營巴士營辦商加價申請時,也會考慮該營辦商脫班的情況。

  如果「脫班率」持續高企而專營巴士營辦商未有採取有效措施減低脫班的情況,政府會考慮啓動《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向營辦商施以罰款。在極端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可以考慮撤銷營辦商經營某路線的權利,甚至撤銷全部專營權。

  經驗顯示上述機制相當有效。專營巴士營辦商在接獲提示信、勸喻信或警告信後,一般都會積極和認真跟進,以改善脫班的問題。此外,各營辦商於過往數年增設實時到站資訊系統,也有助乘客更好掌握巴士班次和到站時間,減少等候時間並提升出行體驗。

(四)在二○一九年至二○二三年六月期間,運輸署平均每年向專營巴士營辦商發出合共約400封提示信/勸喻信。在這段時間內,運輸署也曾就個別營辦商在二○二○年年底至二○二一年年初,在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後,因未能及時調整巴士服務而引起的脫班情況發出一封警告信。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