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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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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將於十二月一日就《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第504章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第174章公告》)刊憲。
 
  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以及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均是尊重病人選擇和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旨在就此訂立相應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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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指示所載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等)的見證人在場,其一須為註冊醫生。該醫生須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並已獲告知指示的性質及遵從當中每項指令會對其自身有何影響。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該紙本指示的掃描及數碼化副本可儲存至指定電子系統,作為指示中各項指令有效性的證明。醫務衞生局(醫衞局)亦正研究容許以數碼表格直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可行性。在撤銷指示方面,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
 
  醫衞局發言人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預設醫療指示是在指明情況下中止末期病人的維持生命治療或不給予該治療。然而,訂立者不得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紓緩治療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物質以結束其生命。」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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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條例草案》,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該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並必須採用日後法案中訂明的表格以實體書面形式發出。一如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安排,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訂立者只要作出銷毀命令等行為,便可撤銷命令。
 
  考慮到在救援行動中,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間作出決定,同時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草案》亦會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發言人表示:「如《條例草案》獲通過,我們會在生效前給予充足時間,讓醫療機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及其他相關團體更新其指引、記錄和系統,並為員工提供培訓。同時我們會加強公眾教育,並向醫護界和社區心肺復甦術培訓機構推廣新的法例。」
 
在居處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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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為了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相關條文。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而《第504章公告》和《第174章公告》則於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