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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在極端天氣及情況下工作的勞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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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在(i)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或(ii)「極端情況」存在期間,除必要人員外,僱主不應要求其他僱員上班。有意見指出,鑑於近年極端天氣頻繁出現,僱員在該等天氣警告信號生效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上下班時遇到很大困難,更要面對極大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有僱主未有遵從《守則》或自行制訂指引,令一般僱員由原來不用在上述天氣警告信號生效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上班,變為需要上班,有否評估,有關安排是否涉及更改僱傭合約;若是,當局如何確保有關僱員的權益得到保障;鑑於《守則》沒有法律效力,當局如何確保僱主遵守有關指引;

(二)鑑於現時沒有法例規管僱員在極端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的安排,政府會否研究立法,以加強對僱員在該等情況下上下班時的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檢視,在上述天氣警告信號生效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照常營業的企業購買的僱員補償保險,其保障範圍是否已全面覆蓋僱員在該等情況下在上下班的整段路程及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死亡的情況?

答覆:

主席:

  勞工處編製《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提供指引。我們鼓勵僱主因應機構的運作情況,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並在過程中諮詢員工。有關的工作安排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情況,並彈性執行。

  就郭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僱主實行在熱帶氣旋、暴雨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會否涉及更改僱傭合約條款,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勞資雙方對相關工作安排有疑問,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樂於提供協助。此外,《守則》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勞工法例(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如有僱員懷疑其僱主觸犯相關法例,可向勞工處舉報。勞工處會繼續經不同渠道加強宣傳《守則》。

(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無論其工作是在何種天氣情況下進行,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該條例亦保障僱員在惡劣天氣情況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可獲的補償。具體來說,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存在(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其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如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有關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僱主須根據該條例承擔補償責任。

(三)該條例訂明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因此,僱主投購的勞保必須包含其在該條例及普通法下須承擔的補償責任,包括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僱員遭遇工傷的保障。
 
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