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政府帶頭檢討外判制度」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國議員動議的「政府帶頭檢討外判制度」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再次感謝提出議案的黃(國)議員、提出修正案的林(新強)議員及顏(汶羽)議員,以及剛才接近二十位發言的議員的意見,這些意見都很寶貴。我在此作出綜合回應。

  議員提出檢討外判安排,將有實際需要的崗位改為長期聘用,正如剛才一開始時我提及,外判只是我們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有關服務以哪種形式提供,由部門按需要、服務性質及效益等決定。一般而言,私營機構在人事管理和資源調配方面較為靈活,而政府亦能利用外判承辦商專業知識。部門經衡量其運作需要、服務性質、成本效益、服務水平質素及效率後或會選擇外判有關服務,善用採購所帶來的正面影響,以便部門集中精力處理其核心業務。

  我和各位議員一樣,十分關注及重視外判服務合約非技術員工的薪酬待遇和權益。早在二○一七年,勞福局(勞工及福利局)聯同相關決策局就加強受僱於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的勞工保障進行了檢討,並在二○一九年四月起實施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調整評分制度下的技術比重、向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12個月的非技術員工在其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時發放在有關期間所賺取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的酬金,即時解僱者則除外;以及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一個月的非技術員工應享有法定假日薪酬等等。而在二○二○年,勞福局再就改善措施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成效檢討。

  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進一步檢視政府服務合約中聘用非技術員工的安排,包括員工薪酬待遇及相關監察機制。財庫局聯同勞福局、勞工處、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政府產業署和房屋署)、政府物流服務署和政府統計處已完成相關檢視,於今年五月,正如剛才好幾位議員所說,我已向立法會作出匯報,並提出四方面的優化措施,包括:

(一)優化獲發酬金的資格:受僱於政府服務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如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但其僱傭合約因政府不再需要有關服務合約或因承辦商表現欠佳而被終止,有關非技術員工可享有所賺取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的酬金;享有酬金的資格亦擴展至政府服務合約下受僱的非技術員工的督導人員;

(二)優化就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企業管治措施或安排的技術評分制度:我們會從現時佔技術評分比重百分之二十的支持創新建議評分中,指定不少於百分之五的評分比重給予ESG,包括環境保護、持續發展、企業管治或社會責任的措施或安排,尤其是僱用傷殘人士或更生人士,以優化我們的技術評分安排;

(三)在政府採購制度下進一步提升非技術員工的職業安全及健康:(i)凡政府服務合約涉及非技術員工在戶外、沒有空調的室內環境及/或熱源附近執行職務,投標者必須提供「預防中暑工作計劃」;(ii)擴大扣分制的適用範圍至涵蓋沒有遵從「預防中暑工作計劃」行事的情況,以確保有關工作計劃得以有效實施;(iii)把投標者過去三年內在扣分制下的扣分記錄納入為標書評分制度下必須採用的評審準則,以提高阻嚇作用,更有效加強非技術員工的勞工保障;

(四)加強非技術員工合約的監察框架:為所有採購部門提供統一的監察框架,訂定指導原則,加強對聘用非技術員工的政府服務合約的規管和監察。

  政府部門會因應不同的運作需要等因素而外判服務,但絕對不是將監督承辦商的責任外判。我們設立了「禁止投標機制」及「扣分制」,監察和懲處違規的承辦商。根據「禁止投標機制」,如服務承辦商違反與僱員權益相關的指定罪行,它在定罪日期起計最長五年內的投標書,將不獲政府考慮。在「扣分制」下,若服務承辦商在合約中不履行指定合約責任,例如發工資及員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等,會被採購部門就每宗違反事項扣一分。如服務承辦商在三年內被「扣分制」扣滿三分或以上,其遞交予所有政府部門的標書在未來五年內都不會被考慮。我們亦關注承辦商會否開設子公司投標合約,逃避監察。就此方面,採購部門會要求投標公司填寫定罪聲明書,以確保投標的外判服務承辦商沒有相關定罪紀錄。若投標公司、其合伙人或股東在相關的禁制期內曾就指定罪行被定罪,該投標公司的標書將不會被考慮。為核實定罪聲明書的真確性,採購部門會就每份標書查核投標公司、其合伙人或股東的定罪紀錄。

  正如我剛才的發言提及,政府自今年五月已優化監察框架,加強實地監察的次數,而採購部門也須主動接觸非技術員工,讓他們了解所享有的權利。自二○二一年至今年九月,勞工處亦已就政府承辦商作出近2 700次的工作場所巡查,而單獨面見的政府承辦商僱員約9 000人次,以確保承辦商僱員的僱傭權益得到保障。更加進一步,若我們發現有一些違規違法的情況,從很多數字都可見,勞工處做了很多工夫去檢控。自二○一八年起,勞工處就13宗個案成功檢控違反勞工法例的政府服務承辦商。截至二○二三年九月,共有八宗個案的承辦商違反《僱傭條例》或《僱員補償條例》,亦分別被判罰款。這些數據都可見我們在監察和檢控方面的工夫是有效的。

  另外,剛才好幾位議員提到「價低者得」這個原則,在此我想強調,政府並非以「價低者得」原則甄選服務合約承辦商。自二○一九年四月起,採購政府服務合約的評分制度中,技術評分的比重已增至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而價格評分的比重則對應地下調至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換言之,價格評分不會高於技術評分。從技術評分及價格評分比重的比較,已能證明政府現時採購服務合約絕對不是、也不可能是「價低者得」,也即是說,單靠提出低價的投標價並不足以中標。新的標書評分制度更看重技術部分,當中「工資」的評分比重佔技術評分總分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投標者不能壓低人工以取得合約。

  當然,剛才好幾位議員也提及,他們的重點不只是工資,還有工時。其實大家也能看到,在我們的合約的評分制度已清楚說明,「每天工作時數上限」是標準評分制度中一項必要的評審準則。具體數字上,在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在二○二○年十月至二○二二年九月期間批出的合約中,潔淨服務合約的「每天工作時數上限」約為8至10.75小時,保安服務合約則約為8至10.5小時。大家必須注意,「每天工作時數上限」並不等同每名非技術員工需要工作的實際工作時數,而只是一個上限。

  我們明白工資對員工十分重要,但為政府外判員工的工資訂於某特定水平卻十分複雜,牽涉多個政策範疇,例如對現時以市場主導的非技術員工招標機制、政府的採購機制、公共財政、以及整體勞動市場的工資水平都有深遠的影響。事實上,政府自二○一九年四月起推行優化採購制度的措施已見成效,政府服務合約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承諾時薪中位數已累計增加約百分之五十,並高出市場薪酬約百分之十九,以及比最低工資高出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是合適的。

  我留意到有議員建議成立專責聘用及管理非技術員工的機構。正如剛才另一些議員所說,我們須平衡各方面的利弊,考慮建議能否對各方面都有益處,包括非技術員工的薪酬及聘任、執行公共服務的成效、部門的運作、整體勞工市場的狀況、以及公共財政方面的考慮。正如我剛才提到,政府經數次就非技術員工的薪酬待遇及監察工作進行檢討及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後,對非技術僱員的薪酬待遇及保障員工的權益已有持續正面的影響。我感謝議員的有關建議,但我們的先決考慮條件,是要確保在聘用非技術員工、運用公帑,和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等不同方面能取得更佳的平衡。

  最後,我想在幾方面再回應議員提到,第一,優先外判於本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的建議。我們的採購政策,是透過公平、公開及具競爭性的程序,以及根據WTO(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原則,對本地及非本地供應商一視同仁,鼓勵更多競投者參與,以取得物有所值的貨品和服務推行政府的計劃和工作。事實上,為增加中小企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投標的機會,政府已推出措施以鼓勵競爭和降低入場門檻,要求部門不能把投標者的經驗列作採購的必要要求,而經驗要求在標書評審的技術評分所佔比重亦不可超過百分之十五。自上述措施於二○一九年四月實施起,約百分之九十八的政府貨品和服務採購沒有把投標者的經驗列作必要的要求。政府亦已降低或免除投標和合約按金規定,以減輕有意投標者參與採購的負擔。採購部門亦須盡量將大型合約分拆,增加中小企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投標的機會。與此同時,採購部門盡量簡化招標文件,並在合適情況下盡可能彈性處理貨品或服務合約的付款細則,盡量以分階段的方式付款,以紓緩中小企承辦商的現金周轉壓力。政府物流服務署已就各部門的貨品及一般服務採購計劃每月更新網頁,以便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和初創企業能更好掌握政府採購的最新動態,從而鼓勵他們參與投標。舉例而言,發展局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在工務工程上所採購的本地及內地的承建商,以及本地顧問公司所佔的份額分別為總金額約八成。

  另一方面,剛才有議員擔心這些外判商會否高度集中。在我概念之內和數字上,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底,仍然生效的非技術勞工合約,包括清潔、垃圾收集及保安等,共有約270份,獲批合約的外判商多達54個,當中只有兩個可取得超過百分之十的合約數目,即百分之十六及百分之十二。首五位外判商獲批的合約數目只佔該等合約總數約四成,而首十位亦只佔六成。所以,我們的合約在投標時有一定的競爭性,沒有剛才多位議員所說的競爭性不足的情況。

  最後,我感謝多位議員們提出議案,和剛才給予我們寶貴的意見,以及作坦誠交流。多謝主席。
 
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