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題:優化整筆撥款津助制度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在二○○一年開始推行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提升了社會服務機構的動力及創意,但同時亦衍生了各種問題,需適時進行全面檢討與優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地區服務及關愛隊伍」的評審準則包括(i)愛國愛港,能支持和配合政府的領導、(ii)具備一定地區網絡和服務經驗、(iii)擁有跨區域的動員能力,以及(iv)有能力凝聚並會尋求社會資源,政府會否考慮對接受整筆撥款津助的非政府機構(尤其是獲恆常資助的機構)採用同樣的評審準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就二○二三至二○二四財政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社會福利署(社署)與非政府機構所簽訂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中,有127份屬不設時限協議,政府會否檢討有關機制(包括制訂指引及績效指標),以加強該等機構的自主性,並將該等不設時限協議改為有時限協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現時有非政府機構未能把握制度改革的契機,與時俱進作出資源重整(例如加強對青年的支援),當局會否制訂長遠規劃和相關指引,以幫助該等機構重整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政府於本年七月五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所制訂的資助基金和計劃,會透過各相關資助條件,規定獲資助機構須適當鳴謝政府資助來源,現時社署有否制訂相關指引,要求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受資助的機構遵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社會福利署(社署)以服務為本的方式,向營辦福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福利服務。為回應社會不斷轉變的服務需求,政府不時檢視由公帑資助的服務和計劃,並以不同模式向機構提供資助,促進它們優化和改善現有服務之餘,也鼓勵它們發展創新的模式提供福利服務,配合社會最新發展,與時並進。社署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向機構發放撥款,以營辦《津貼及服務協議》訂明的福利服務。整筆撥款津助制度着重服務成效,免卻舊有津助模式下逐一審批每個細項撥款支出的做法,讓機構可以更靈活和更具效率地運用津助撥款,以提供適切的福利服務。

  就鄧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社署要求所有營辦受資助福利服務的機構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在營辦和提供服務時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若機構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社署可立即終止與之簽訂的《協議》。在委聘服務機構的過程中,社署會視乎服務性質及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等因素,將營辦機構的相關服務經驗列為其中一項評審準則,而申請機構亦須在建議書詳述如何實施社署指定的服務,以及透過其地區網絡有效地推行相關工作。

(二)現時的《協議》有指定時限或不設時限。在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前,社署與機構根據舊有的撥款津助制度,簽訂不設時限的《協議》。為確保受資助的服務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社署會在《協議》訂明服務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所有受資助的服務單位須符合社署列出的相關要求及標準,包括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及服務質素標準。社署會因應需要就不同服務進行檢討,並會在檢討服務後把不設時限的《協議》轉為有指定時限的《協議》,以切合不時改變的服務需要及相關規定。

(三)政府於二○二一年七月發表《優化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檢討報告》,提出多項優化整筆撥款津助制度的建議,包括進行有系統的服務檢視以切合各類福利服務的使用者不斷轉變的需要、改善機構運用儲備、人力資源管理、財政規劃,以及提升機構問責性和機構管治等。其中,服務檢討包括檢視服務對象、服務性質、估計人手編制等,以適時回應服務使用者的服務需要。社署正按相關建議逐步檢視不同服務,例如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庇護工場及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等。

(四)為全面反映政府對福利服務的承擔,同時方便公眾人士辨識受政府資助的福利服務,社署將要求所有受資助的福利服務單位,在有關的處所及宣傳物品等列明相關福利服務受社署資助。社署將適時通知業界有關規定的具體安排。
 
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