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加強管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就加強管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的開場發言:
 
主席:

  今日的文件主要簡介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令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退休的簡化機制,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在推出簡化機制後的跟進工作。
 
  簡化機制在今年九月開始實施。政府遵照兩項原則制訂簡化機制:(一)需要確保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以及(二)需要確保機制的效率和成效。在簡化機制下,採取「第12條行動」的門檻與以往機制相同,即如協助該人員改進的措施皆不奏效,而有關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在六級評核機制中被評為第五級或第六級,即表現欠佳或差劣的話,而第五或第六級評核的時期合共為期不少於六個月,當局可啓動機制,為公眾利益着令該人員退休。簡化機制的重點內容有四點:
 
  第一,刪減多次及非必要的申述。以往部門/職系在啓動「第12條行動」的機制後,有關公務員會有多達四次機會提交申述書。簡化流程後,有關人員在兩個主要步驟仍然有機會提交申述書供當局作最後決定前考慮,保障了有關人員有足夠機會作出申述,同時亦能改善機制的效率。
 
  第二,豁免要求部門成立獨立委員會。一個部門/職系首長考慮是否對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採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第12條行動」時,有關人員已經過多次輔導、培訓、甚至調職,但在最後改善工作表現機會的「觀察期」仍達不到最低可接受水平。另外,機制亦設有其他措施確保個案得到公平處理,以及有不同的、獨立於有關公務員所屬部門的機構把關,所以另設獨立委員會審視個案只會拖長處理個案的時間,其實並無實質意義。
 
  第三,簡化「觀察期」的程序。「觀察期」是表現不達標的公務員最後改善表現的機會,在簡化機制下,我們限制部門只可在特定情況下延長「觀察期」一次,以免部門不斷拖延「第12條行動」個案的處理,延後作出最終決定。
 
  第四,強制規定向有關公務員暫停/延期發放增薪。當部門向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採取「第12條行動」,以往機制只要求管方就是否發放增薪的建議進行檢討,這個建議是寫在公務員的上一份周年評核。簡化機制是強制規定,管方應暫停或延期向該等人員發放增薪,清楚傳遞信息,公務員的工作表現必須在評核期間令人滿意,才可獲得增薪。
 
  簡化機制實施後,我們的跟進工作包括於九月底向部門首長介紹簡化機制的重點,並呼籲部門首長必須對工作表現欠佳的公務員採取適時的行動,並親自留意和關注「第12條行動」個案的進度。我亦已去信所有部門首長,強調加強表現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級公務員如實評核下屬表現,並鼓勵部門用好簡化機制處理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我的同事亦即將為部門主任秘書及處理人事的公務員舉行簡介會。我們會繼續督導及鼓勵部門善用簡化機制,並向部門提供適切協助,同時加強監察和查核部門處理個案的進度,務求及時去蕪存菁,以進一步強化工作表現管理,維持公務員團隊的專業高效,從而提升治理效能。
 
  主席,我的簡介完畢,歡迎大家提問。
 
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