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調整《領養規則》及《公約領養規則》下的費用
*********************
  《2023年領養(修訂)規則》及《2023年公約領養(修訂)規則》今日(十月二十日)刊憲,修訂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繳付在領養申請中出任幼年人的訴訟監護人的費用。

  該兩項修訂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領養條例》(第290章)第12(1)條訂立。兩項訴訟監護人費用將由現時的3,970元,分階段在二○二四年、二○二五年及二○二六年分別增至4,210元、4,440元及4,670元。

  政府發言人說:「社署署長作為訴訟監護人須盡可能全面調查與擬領養個案有關的一切情況,並向法院提交報告,以確保有關領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政府一方面根據「用者自付」原則,把各項收費大致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務所涉全部成本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勵申請人領養父母已去世或其父母不能/不願撫養的兒童。為取得平衡,政府擬收回根據《領養規則》(第290A章)及《公約領養規則》(第290D章)執行法定職責所涉全部成本的20%。社署檢討結果顯示,按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的價格水平計算,現時該兩項費用未達到收回全部成本20%的目標。

  發言人表示,有關費用自二○一七年起未有調整,建議的收費調整幅度溫和,預料不會阻礙領養人士實行其領養計劃。政府亦已就建議的費用調整方案諮詢有意領養人士及現時提供領養服務的獲認可機構。

  該兩項修訂規則將於下星期三(十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通過,新收費將分別於二○二四年一月一日、二○二五年一月一日及二○二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