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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規管滑翔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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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滑翔傘活動近年在香港越發普及,但該活動存在較高風險,操作不當會對其他空域使用者及地面的公眾造成影響,嚴重者更會引致傷亡。關於規管滑翔傘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時只有以滑翔傘提供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受酬的人士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其他滑翔傘使用者無需作出有關申請,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所有滑翔傘使用者亦須申請許可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本港的滑翔傘活動現時通常於八個地點進行,但據悉該等地點並非由負責監管航空安全的民航處直接管理,當局如何從執法、巡查、調查及宣傳等方面全方位加強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角色;及

(三)當局未來會否聯同本地兩個主要滑翔傘組織考慮制訂本地滑翔傘飛行員及滑翔傘飛行器具中央登記制度,以系統地管理及發展本地滑翔傘活動和提升航空安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滑翔傘是一項運動和消閒活動,並涉及一定安全風險。因應其對空域使用帶來的潛在影響,民航處作為民航事務的監管部門於二○一八年檢視了有關規管,並在諮詢本地滑翔傘組織及參考了不同地區的做法後,發布了《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以加強飛行安全。

  就陳沛良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民航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等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香港的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當中的條文一般不適用於規管滑翔傘活動。然而,從定義角度而言,滑翔傘屬航空器的一種,操作滑翔傘因此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監管,即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另一方面,《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A章)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空域使用航空器提供受酬服務前,必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此規定的目的是規管經營受酬民航服務的相關牌照規定、航空服務安排的實施及營運者的財政狀況等。至於受酬的滑翔傘活動,提供有關活動的人士亦必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 

  民航處曾參考滑翔傘活動較普及的地區的監管制度,包括內地、英國、美國、澳洲及紐西蘭等。這些地區的監管制度不一,包括由非政府組織負責制訂飛行員的資歷制度。因此,民航處現時沒有計劃擴闊《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A章)的涵蓋範圍至非受酬的滑翔傘活動。

(二)為了保障空域使用者的航空安全,民航處自一九九○年代已在《香港航行資料匯編》(《匯編》)中列出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空域邊界和操作高度,以及相關建議,供相關人士參考。現時,《匯編》列出八個可供滑翔傘活動人士使用的空域。滑翔傘活動亦可能會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規管範疇。有見及此,民航處一直主動與相關部門商討及協調在該部門轄下的範圍內(如郊野公園和公眾泳灘)加強巡邏的安排。

  另一方面,本港現時有兩個主要的滑翔傘組織,即中國香港滑翔傘協會及國際滑翔傘協會(下稱滑翔傘組織),負責推廣和發展滑翔傘運動,並與政府協作制定措施以提升滑翔傘的安全水平。

  執法方面,就任何向民航處通報涉嫌違規的滑翔傘事故,民航處及該事故所涉及的部門會按既定機制與警方協調,以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相關部門若發現滑翔傘活動人士違反有關法例,可提出檢控。 

  調查方面,為加強事故的調查,滑翔傘組織會根據其操作手冊對涉及其會員,及/或第三方向其報告的滑翔傘事故進行調查。滑翔傘組織亦會在完成調查後向民航處提供調查結果,以便處方記錄和分析事故,並提出改善措施。民航處亦會協助滑翔傘組織優化其操作及安全管理系統手冊,並提供與飛行安全相關的建議,包括事故報告、風險評估和安全推廣等。

  宣傳方面,民航處按《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和許可證制度的重點製作了一段宣傳短片,並於去年七月上載民航處網頁。同時,民航處亦製作了宣傳單張,於進行實地巡查時派發,並把宣傳單張在相關郊野公園內張貼,提醒市民及業界有關滑翔傘飛行安全的重要性。

(三)康文署已於今年五月根據「新興體育活動資助先導計劃」向中國香港滑翔傘協會批出了二○二三至二四年度的資助,以支持協會推廣滑翔傘運動,包括提升參與人士的安全意識,以及介紹有關裝備。

  與此同時,滑翔傘組織將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推行「滑翔傘活動實名登記」系統,並將負責管理及更新其登記名冊,亦會為登記人士提供帶有註冊編號的標籤,供他們在滑翔傘裝備上貼上和展示。推行實名登記和標籤制度後將有助於救援、調查及執法時辨認參與滑翔傘活動人士的身分,亦能讓政府及滑翔傘組織更直接地進行宣傳及教育工作。

  多謝主席。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