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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職業傷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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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勞工處的數字,在二○二一及二○二二年,致命職業傷亡個案合共529宗,但據悉並非所有致命個案均定性為「意外」,因此有不少致命個案不獲《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的死亡補償。此外,有意見認為,「非正規就業」工作者(例如外送員、運輸和娛樂表演行業從業員等)與工作機構缺乏明確的僱傭關係,加上「假自僱」情況普遍,相關從業員在工作時遇上意外亦難獲合理補償,而該等個案亦不被納入職業傷亡個案的統計數字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工會反映,不少非工業意外的職業傷亡個案,很可能由工作過勞及中暑等引發,但有關傷亡往往延至午飯或休息時段才發生,政府有否對相關個案進行研究,從而對症下藥改善職業安全;

(二)會否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以防範僱主透過假自僱的方式逃避責任,從而保障非正規就業工作者;

(三)鑑於政府於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在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研究可否及如何備存自僱人士在工作時的傷亡數據,有關研究的進展為何;及

(四)會否參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較寬鬆做法設立類似的援助基金,或透過關愛基金設立援助項目,以讓所有在工作期間傷亡的個案都能夠獲得一定補償,從而完善本港的職業傷亡保障?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職業傷亡個案中,部分非因工業意外引致的個案可能涉及職業健康方面的問題。勞工處會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調查有關個案及搜集資料(例如個案的工作詳情和現場環境、相關人士的口供、醫事報告及驗屍報告等)。如調查結果顯示有職業安全及健康方面的問題,勞工處會適當跟進,包括就違規情況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如有需要,亦會更新有關的指引和工作守則等。

(二)僱主不能假稱其僱員為「自僱人士」,藉此逃避勞工法例下的責任。一名人士的真正身份是否僱員,並非取決於其行業、職位或稱呼,而需視乎具體的工作情況。假如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僱主必須就其僱員負起《僱傭條例》下的責任,給予僱員法定僱傭權益,否則需負上觸犯有關法例的刑責。

(三)職業傷亡個案是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呈報在工作地點發生的致命個案,或導致失去工作能力三天以上的受傷個案。

  工業意外是指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界定的工業經營內發生的受傷或死亡意外,而這些意外是因工業活動而引致的。

  因應議員在二○二三年二月的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疑問,勞工處經過分析,並考慮有關條例的定義和操作上的可行性後,認為要界定何謂自僱並不容易。要分辨一名人士是僱員或自僱人士,並沒有單一的準則。

  鑑於上述原因,現時所編製的職業傷亡個案及工業意外統計數字並沒有按自僱人士統計的分項數字。

(四)現行僱員補償制度是在不論過失的大前提下,以《僱員補償條例》為基礎由僱主負責支付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向受傷僱員(及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支付其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指明的職業病的補償。如受傷僱員/已故僱員的家屬出現經濟困難,勞工處會因應他們的需要及意願,轉介他們往社會福利署或有關機構以獲取協助及/或相關基金的援助。

  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在僱員補償制度以外另設僱員工傷補償的援助基金或項目。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